案件简介
原告为案涉xxxxxx项目楼梯及连廊栏杆安装的实际施工人,2020 年底受案涉项目相关负责人通知进场完成栏杆安装施工,施工完毕后就工程款结算与被告产生争议。原告主张被告应支付工程款、路费、生活费、工期奖励等合计 76118.90 元及相应利息,被告抗辩与原告无任何法律关系,案涉工程劳务分包给案外第三人,不应向原告付款;案涉项目相关第三人则提出与原告的结算金额远低于原告诉请,且已支付部分款项,扣减相关费用后仅余少量未付。原告遂委托北京XX律师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支付案涉工程款及利息。
办案经过
翁鹏威律师与团队律师接受原告委托后,第一时间梳理案件事实,收集原告完成案涉栏杆安装施工的工程量核算单、微信聊天记录、录音等证据,明确原告作为实际施工人的施工范围、工程量及双方沟通的价款、费用等关键细节,确定诉讼请求及事实与理由后向法院提起诉讼。
案件立案受理后,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开庭审理,翁鹏威律师与团队律师到庭参与诉讼,就原告系案涉工程实际施工人、被告应承担付款责任进行举证及辩论。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依职权追加两名第三人参与诉讼并组织第二次庭审,第三人到庭后提出了与原告诉请差距较大的结算方案,且各方就工程款单价、已付款项指向、耗材及帮工费扣减、路费生活费承担等问题争议较大。翁鹏威律师与团队律师针对争议焦点,结合原告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等核心证据,就案涉工程发包方主体、工程量认定、费用承担等问题进一步发表代理意见,反驳被告及第三人的抗辩观点,明确被告项目负责人直接与原告对接施工事宜,原告实际完成施工且工程已交付使用,被告应承担付款义务。
庭审中,法院组织各方进行证据交换与质证,翁鹏威律师与团队律师对各方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进行逐一质证,对第三人提交的结算单中不合理的单价、扣减项提出异议,同时就原告主张的路费、生活费提供合作惯例等相关依据,主张被告应依约承担该部分费用。
案件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定,案涉项目负责人代表被告通知原告进场施工,被告作为案涉工程发包方的事实成立,原告系实际施工人,案涉分包行为因原告无施工资质属无效,但工程已交付使用,被告应折价补偿原告工程款。
法院对原、被告及第三人无异议的工程量予以确认,对原告主张的工程款单价因无充分证据佐证未予支持,采信各方实际沟通的结算单价;对原告提出的已付款项系其他工地费用的主张,因付款附言指向案涉工程未予采信;对原告主张的路费、生活费,结合双方合作惯例及日常生活消费水平酌定支持 10000 元;对原告主张的工期奖励,因无充分证据佐证未予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工程款 18003.88 元及相应利息(以 18003.88 元为基数,自 2021 年 2 月 1 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后,由原告负担 650 元,被告负担 201 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