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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详情

案件简介

委托人因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肇事方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委托人受伤后多次住院治疗,经司法鉴定构成十级伤残,误工、护理、营养期分别为 180 日、122 日、122 日。事故肇事车辆投保了交强险及 100 万元商业三者险含不计免赔,本次事故同时造成委托人家属受伤,肇事方仅垫付部分费用,双方就赔偿事宜无法达成一致,委托人遂委托翁鹏威律师提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诉讼,要求肇事方赔偿伤残赔偿金、医疗费等各项损失共计 178338.67 元,保险公司在保险范围内先予赔付。

办案经过

翁鹏威律师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梳理案件材料,前往交警部门调取事故认定书、肇事车辆及保险信息,固定肇事方全责的核心证据;随后协助委托人整理住院病历、医疗费票据、司法鉴定意见书等损失相关证据,核算各项赔偿金额并明确诉讼请求。考虑到事故造成委托人和其家属两人受伤,翁鹏威律师为保障委托人权益,明确提出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项下的份额分配方案,同时就肇事方垫付费用、补偿款等事宜与委托人确认,做好案件细节梳理。

案件立案后,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开庭审理。庭审中,保险公司提出多项抗辩意见,包括主张委托人承担 20% 过错责任、赔偿金额过高、不承担非医保用药及鉴定费诉讼费等,翁鹏威律师针对上述抗辩逐一进行反驳:举证证明交警部门已作出全责认定,委托人无任何过错,保险公司的过错责任主张无事实与法律依据;就各项赔偿项目,结合证据及浙江省赔偿标准,逐一论证金额的合理性,反驳保险公司的不合理核减主张;同时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主张保险公司应在保险范围内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此外,翁鹏威律师就肇事方垫付费用的处理、交强险份额分配等问题向法院提出合理意见,请求法院一并处理以减轻当事人诉累。

案件结果

法院经审理,全部采纳翁鹏威律师的代理意见,采信交警部门的全责认定,驳回保险公司的各项不合理抗辩。法院依法核定委托人的合理损失,认定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范围内承担赔付责任,结合交强险份额分配方案及肇事方垫付费用情况,判决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委托人各项经济损失 143369.77 元,同时支付肇事方垫付的 60000 元。委托人的核心诉讼请求得到支持,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维护,案件取得满意的诉讼结果。


  • 1970-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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翁鹏威律师,现任北京京师(温州)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民商事权益法律事务部主任,兼职龙湾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仲裁员、温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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