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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受委托后梳理票据流转、提示付款关键证据,精准驳斥被告时效届满、基础关系无效的抗辩,援引法律规定论证票据权利合法性,成功为当事人追回全额票据款及利息,维护当事人合法债权。

案件详情

  票据追索权纠纷胜诉,成功为当事人追回150万票据款及全部利息

  案例专长:票据追索权纠纷

  判决时间:2024年11月

  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

  案件标的:XXX元及对应利息

  所属行业:建材行业

  代理方向:原告南通某建材经营部代理人

  判决结果:法院全额支持原告诉求,判令被告支付150万元票据款,且以15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85%支付自2021年11月25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我的价值:接受委托后梳理票据流转、提示付款关键证据,精准驳斥被告时效届满、基础关系无效的抗辩,援引法律规定论证票据权利合法性,成功为当事人追回全额票据款及利息,维护当事人合法债权。

  案情内容

  南通某建材经营部系本地正规建材经营主体,因商事往来合法取得三张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票据出票人及承兑人均为南宁某置业有限公司,每张票据金额50万元,合计150万元,汇票到期日均为2021年11月24日。案涉票据经合法背书转让至原告名下,原告为案涉票据的合法持票人。

  汇票到期前后,原告自2021年11月17日起多次向被告提示付款,均遭到被告拒付,150万元票据款迟迟无法兑现,严重影响原告的正常经营资金流转。多次沟通无果后,原告委托我及团队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向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提起票据追索权诉讼,要求被告支付150万元票据款及对应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庭审中,被告提出两项核心抗辩意见,试图拒绝履行付款义务:一是主张本案已过票据行使期限,原告的票据权利已经消灭,且即便需支付款项,超期利息也不应得到支持;二是否认原告取得票据的基础债权关系,认为原告与案外人的购销合同不能作为合法取得票据的依据。

  针对被告的抗辩,我及团队首先全面梳理了案涉票据的出票、背书转让、多次提示付款的完整证据链,提交了票据流转记录、多次提示付款被拒付的凭证等关键证据。其次,精准援引《票据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指出原告多次提示付款的行为已构成票据时效中断,本案起诉未超过法定时效,被告关于时效届满的抗辩无事实依据;同时依据规定,票据债务人无权对业经背书转让票据的合法持票人以基础关系为由进行抗辩,驳斥了被告关于基础债权关系的无效主张。

  此外,我结合《票据法》关于票据追索权利息计算的规定,详细论证了利息的起算时间、计算标准的合法性,主张按年利率3.85%自票据到期次日起计算利息具有明确的法律依据。

  法院经审理后,完全采纳了我方的代理意见,认定原告为案涉票据的合法持票人,依法享有票据权利,被告的各项抗辩意见均不成立,最终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全额150万元票据款,并按我方主张的标准支付自2021年11月25日起的利息,案件受理费全部由被告承担,为当事人成功追回全部债权,切实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 2024-11-01
  •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
  • 原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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