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业承兑汇票追索权纠纷案胜诉,成功为当事人追回200万票据款及利息
案例专长:票据追索权纠纷
判决时间:2024年11月
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XX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
案件标的:200万元本金及相应利息
所属行业:建材行业
代理方向:原告XX通某经营部代理人
判决结果:法院判令被告XX宁XX公司支付原告200万元汇票本金,且以2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7%支付自2022年2月3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案件受理费由被告全部承担
案情内容
XX通某建材经营部系建材行业经营主体,因商业往来合法取得两张由XX宁XX公司出票并承兑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票据金额合计200万元,汇票到期日均为2022年2月3日。案涉票据经多手合法背书转让后,最终由原告持有,原告成为合法持票人。
汇票到期前及到期后,原告于2022年1月21日至2022年10月8日期间多次向被告提示付款,均被无故拒付,被告始终未履行票据付款义务,导致原告200万元票据款无法兑现,严重影响经营资金周转。多次协商无果后,原告委托我所律师团队(我为承办律师之一)提起票据追索权诉讼,要求被告支付票据本金200万元及相应利息。
庭审中,被告提出两大核心抗辩试图逃避付款责任:一是主张本案已过票据行使期限,原告票据权利消灭,且超期利息不应支持;二是否认原告取得票据的基础债权关系,认为原告无权主张票据权利。
针对被告的抗辩,我团队迅速制定应诉策略,首先全面梳理案涉票据的出票、背书转让全套电子凭证,清晰证明原告通过合法商业往来、经连续背书取得票据,系合法持票人;其次,整理原告多次提示付款的拒付记录,依据票据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指出原告每次提示付款均构成票据时效中断,最后一次提示付款为2022年10月8日,原告2024年8月起诉未超过时效,被告时效抗辩无法律依据。
同时,我援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相关条款,明确票据债务人无权对已背书转让票据的合法持票人以基础关系为由抗辩,彻底驳斥被告的无理主张。此外,针对利息计算问题,我团队结合票据法规定,主张按法定标准从汇票到期日计算利息,该主张也得到法院支持。
最终,法院完全采纳我方代理意见,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200万元票据本金及按年利率3.7%计算的到期后利息,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成功为原告挽回全部经济损失,有力维护了建材经营者的合法票据权利和债权实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