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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芙蓉(宁波)律... 高级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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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详情

案件简介

当事人系初犯,因多次在浙江省xx县多家店铺以顺手牵羊方式窃取衣物,涉案总价值人民币 1419 元,被公安机关以涉嫌盗窃罪立案侦查并移送审查起诉。蔡泽业律师接受委托后,围绕当事人初犯、坦白、全额退赔、自愿认罪认罚等从轻、从宽情节开展辩护,最终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

办案经过

1. 接受委托与初步介入:在案件移送审查起诉阶段,蔡泽业律师接受当事人委托,第一时间向检察机关递交委托手续,全面查阅案卷材料,核实案件事实与证据,同时依法会见当事人,了解其作案动机、到案经过及悔罪态度。

2. 证据梳理与情节挖掘:经梳理,确认当事人存在多项法定及酌定从轻情节:

1. 初犯,无任何前科劣迹,本次犯罪系一时糊涂,主观恶性较小;

2. 到案后如实供述全部盗窃事实,构成坦白,配合公安机关查清案件;

3. 主动全额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涉案衣物已全部追回并发还,同时额外赔偿被害人取得谅解;

4. 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真诚悔罪,愿意接受法律教育。

3. 法律意见提交与沟通:蔡泽业律师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向检察机关提交书面辩护意见,重点阐述当事人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符合相对不起诉的适用条件,同时多次与承办检察官沟通,充分说明从轻处理的必要性。

4. 跟进审查与结果确认:持续跟进案件审查进度,配合检察机关完成补充讯问、材料核实等工作,最终推动检察机关采纳辩护意见。

案件结果

浙江省xx县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构成盗窃罪,但鉴于其具有初犯、坦白、退赔、认罪认罚等从轻、从宽处罚情节,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不起诉,避免了当事人留下刑事犯罪记录,最大限度维护了其合法权益。


  • 1970-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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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泽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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