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纠纷中抚养权及夫妻共同财产债务分割案
案件简介
原告甲X与被告乙某于 2019 年自由恋爱并同居,2020 年生育女儿丙某,后办理结婚登记。2025 年 6 月,原告甲X以被告乙某无业、不参与家庭经济建设且存在婚内不正当关系,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由,诉至云南省腾冲市人民法院,请求判决双方离婚、婚生女丙某由其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 1000 元)、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及债务并由被告承担诉讼费。被告乙某委托杨子圆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参与诉讼,辩称同意离婚,但原告所述事实与理由不符,同时主张婚生女由其抚养(原告每月支付抚养费 1500 元),并依法分割案涉车辆、银行贷款、共同债权等夫妻共同财产及债务。
办案经过
杨子圆律师接受被告乙某的委托后,第一时间梳理案件事实、与委托人充分沟通核实细节,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及事实理由逐一制定抗辩思路:
1. 针对原告所述 “被告无业、家庭开支均由原告承担”,律师收集了被告父母向被告转账用于家庭及子女生活的凭证、被告临时务工的相关证明,证明被告并非无业,且其父母亦有经济支持投入家庭生活,被告因抚养年幼子女暂未稳定工作具有合理性;
2. 针对原告所述 “被告存在婚内不正当关系”,律师对原告提交的录音证据提出质证意见,指出该证据来源合法性存疑、内容不完整,无法证明原告主张;
3. 针对抚养权问题,律师结合婚生女丙某未满八周岁、自出生后长期由被告照料陪伴、在被告父母居住地就读幼儿园的事实,主张从最有利于子女成长角度,应由被告直接抚养,并提交子女生活照、就医记录、就读证明等证据佐证;
4. 针对夫妻共同财产及债务,律师明确案涉自建房非原被告共同建设,不应分割;案涉XXX为共同财产,被告曾出资 20000 元,且车辆贷款及银行 200000 元贷款实际由原告支配使用,原告出借给案外人的 117000 元为夫妻共同债权,应依法平均分割,同时对原告可能存在的高利转贷行为向法庭提出核实意见。
庭审中,杨子圆律师就双方证据进行充分质证,针对抚养权归属、财产债务分割的核心争议点,结合法律规定及案件事实发表代理意见,强调抚养权分割应遵循未成年子女利益最大化原则,夫妻共同财产债务应根据实际出资、使用情况公平分割。
案件结果
云南省腾冲市人民法院于 2025 年 8 月 21 日作出民事判决,采纳了杨子圆律师的部分核心代理意见,判决结果如下:
1. 准予原告甲X与被告乙某离婚;
2. 婚生女丙某由被告乙某抚养,原告甲X自判决生效当月起每月 25 日前支付抚养费 500 元至孩子年满十八周岁止;
3. 案涉斯柯达小型汽车归原告所有,剩余车贷由原告清偿;
4. 原被告对案外人享有的 50000 元共同债权及利息由原告享有,原告于判决生效十五日内支付被告 25000 元;
5. 原被告共同向银行的 200000 元借款由原告偿还,被告于判决生效十五日内支付原告 100000 元;原告向被告父亲的 5000 元借款由原告自行清偿,其余各自经手债务各自清偿;
6. 上述款项折抵后,被告于判决生效十五日内支付原告 75000 元;
7. 案件受理费 150 元,由原被告各负担 75 元。
该案中,被告的核心诉求即婚生女的抚养权得到法院支持,最大程度维护了委托人及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同时法院对夫妻共同财产、债权债务作出公平分割,委托人的合法财产权益亦得到有效保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