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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受托后,紧急会见当事人确定上诉意愿,赶在上诉期届满前提交上诉状,保障其上诉权利;全面阅卷核减一审多算的涉案金额;动员家属筹措资金退赃;向二审法院提交辩护意见,主张从犯、认罪认罚等情节,最终促成二审改判缓刑。

案件详情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二审改判缓刑)

【案情简介】

当事人老刑,男,南通市人,南通某源案从犯,系该公司高管。

南通某源案系南通地区有较大影响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老刑作为公司高管,在任职期间参与公司融资业务,负责团队管理及业务推广。案发后,老刑被追究刑事责任。

一审法院认定老刑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且系从犯,但鉴于涉案金额较大,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七个月,并处罚金。老刑当庭未上诉,判决书送达后,其家属经人介绍找到叶律师时,距离上诉期届满仅剩两天。

【办案经过】

接受委托后,辩护人立即开展以下工作:

第一,紧急会见,确定上诉意愿。辩护人当日即赶往看守所会见老刑,告知上诉期限及改判可能性。老刑表示希望上诉,辩护人当即起草上诉状,次日递交二审法院,确保上诉权利不因期限届满而丧失。

第二,全面阅卷,核实涉案金额。上诉后,辩护人第一时间调取一审全部卷宗,重点核查老刑任职期间的吸存金额。经逐笔核对,发现一审认定的部分金额与老刑实际任职时间、管理范围不符,存在重复计算和归责过宽的问题。辩护人据此提出,老刑实际参与的吸存金额应予以核减。

第三,筹措资金,积极退赃。辩护人与老刑家属沟通,说明退赃对二审改判的重要性。家属多方筹措,在二审期间退缴部分违法所得,并承诺配合后续清退。

第四,提交辩护意见。辩护人向二审法院提出,老刑系从犯,归案后如实供述,认罪认罚,一审认定的部分金额存疑,二审期间积极退赃,具备适用缓刑条件。

【案件结果】

二审法院经审理,采纳了辩护人关于金额核减、从犯地位、积极退赃等辩护意见,对老刑改判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缓刑二年。

老刑于判决后获释,在社区接受矫正。

该案警示:刑事案件上诉期仅十日,一旦错过判决即生效;二审期间新证据、新情节(如退赃)可能影响改判结果;从犯地位明确的情况下,积极退赃是争取缓刑的关键因素。


  • 1970-01-01
  • 被上诉人
  • 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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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伟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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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秦灶街道江海财富大厦
90后青年律师,多年上市公司法务经验,擅长企业合规、公司股权、劳资纠纷、工伤人损、婚姻家事、刑事辩护等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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