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反诉被告):喻**,男,1954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江北区某街道。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X,浙江XX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姚X*,女,1976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嵊州市某镇某村,现住宁波市海曙区高XX某小区。
原告(反诉被告)喻与被告(反诉原告)姚名誉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6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转为普通程序独任审理。被告姚X*提起反诉,本院依法合并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反诉被告)喻**诉称:原告系某小区业委会主任,被告系该小区业主。自原告2018年6月当选业委会主任起,被告多次在不同场合对原告进行侮辱、诽谤及谩骂,并在小区业主群内持续对原告进行人格侮辱、职务属性的诽谤谩骂。被告的行为严重侮辱了原告的人格及侵犯了原告的名誉权,明显降低了社会评价,给原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原告起诉后,被告又在业主群内公布原告的个人身份信息,侵犯了原告的隐私。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一、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并连续十天在业主微信群内赔礼道歉、在小区公共场所张贴道歉信;二、被告赔偿精神损失费5000元;三、被告支付律师费6000元及诉讼费。
被告(反诉原告)姚X*答辩并反诉称:原告诉称系歪曲事实,被告与原告素不相识,也无过节。被告仅因小区管理问题向物业反映情况,并未针对原告进行诽谤、侮辱。反而原告曾发表侮辱被告所居住楼幢业主“素质差”等不正当言论,存在诽谤、侮辱被告的行为。故反诉要求判令原告向被告赔礼道歉并连续十天在小区楼幢张贴道歉信。
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原、被告均为宁波市海曙区高XX某小区业主,原告系该小区业委会主任。在“某小区业主群”(成员395人)中,被告(微信号“清**”,群昵称“某幢7F”)针对原告发表以下言论:
“就是那个业委会主任呀,矮矮的那个啊”、“就是那个矮不隆冬的呀”、“他业委会主任做的是在拿钱的吗?如果没钱拿,那他做什么主任呀”、“肯定有钱的呀,没钱滚蛋嘛”、“在茅坑,吃屎啦,这种人”、“占着茅坑,他们不是不拉屎,吃着屎的”、“他们是自己弄自己人上去的,几个人一伙”、“团伙啦”、“专坑业主,不然他哪来的钱”、“弄些老头管能有好事么,姜X的辣人老的狠,反正一把老骨头能把他咋的”、“哈哈,这老头坏的很”等。
另查明,被告在收到本院送达的起诉材料后,将起诉状上传至案涉小区业主微信群,仅隐藏其本人身份信息,未对原告的具体身份信息进行隐藏。
本院认为:
一、关于被告在微信群内的言论有无侵犯原告名誉权。被告作为小区业主,有权行使对小区管理的知情权和监督权,但应当依法正当行使。被告在无事实证据的情况下发表的言论明显具有贬损原告人格的内容,已超越业主对业委会主任工作监督及提出批评建议的正常范畴,对原告人格造成贬损,客观上造成原告社会评价降低的影响。在原告起诉后,被告又将诉讼材料及原告身份信息发送至群内。原告主张要求被告停止侵权并在案涉微信群及小区公共场所书面赔礼道歉,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二、关于被告是否应支付精神损失费及律师费。原告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精神确因被告言论而遭受严重损害,故精神损害费主张不予支持。律师代理费系由被告侵权行为引起的合理损失,被告理应赔偿,参照具体情况及收费标准,本院酌情支持3000元。
三、关于原告是否存在侵犯被告名誉权的行为。被告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原告存在侵犯其名誉权的行为,故对其反诉主张不予支持。
判决如下:
一、被告(反诉原告)姚立即停止侵犯原告(反诉被告)喻名誉权的行为;
二、被告(反诉原告)姚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某小区业主群”微信群及宁波市海曙区高XX某小区公告栏内向原告(反诉被告)喻书面赔礼道歉,道歉内容应当经法院审查;
三、被告(反诉原告)姚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反诉被告)喻律师代理费损失3000元;
四、驳回原告(反诉被告)喻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驳回被告(反诉原告)姚的反诉请求。
本诉案件受理费400元,由原告(反诉被告)喻负担291元,由被告(反诉原告)姚负担109元;反诉案件受理费200元,由被告(反诉原告)姚X*负担。
成果总结:
成功认定名誉权侵权成立:杨X律师代理原告,针对被告在395人业主微信群中发表的一系列贬损性言论,通过系统梳理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成功说服法院认定被告的言论“明显具有贬损原告人格的内容”、“已明确超越了业主对业委会主任的工作监督及提出批评建议的正常范畴”,构成名誉权侵权,为委托人正名。
获得全面停止侵权和公开赔礼道歉的判决:成功为委托人争取到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在原侵权发生的微信群(“某小区业主群”)及小区公告栏内书面赔礼道歉(内容需经法院审查)。这一判决结果能够有效消除被告言论对委托人造成的不良社会影响,恢复委托人的名誉。
成功主张律师费损失赔偿:在名誉权侵权案件中,律师费的主张获得法院支持。法院采纳杨X律师的代理意见,认定律师代理费系“由被告的侵权行为引起的合理损失”,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律师代理费3000元,有效降低了委托人的维权成本。
全面驳回对方反诉请求:面对被告提出的反诉(要求原告赔礼道歉),杨X律师准确把握“谁主张谁举证”原则,指出被告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原告存在侵犯其名誉权的行为。法院采纳该代理意见,依法驳回被告全部反诉请求,实现案件的全面胜诉。
有效应对起诉后新增侵权行为:在原告起诉后,被告将起诉状上传至业主群并公开原告身份信息,杨X律师及时将此情节纳入侵权事实主张,法院在判决中予以认定,进一步强化了对委托人权益的保护。
专业代理贯穿诉讼全程:从本诉主张的提出、证据的收集整理,到对反诉的有效抗辩,杨X律师展现了专业的诉讼代理能力,最终获得法院判决的全面支持,有效维护了委托人的名誉权和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