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案例
审理法院: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XX
一、案情简介
原告:成都XX公司,法定代表人李X,委托诉讼代理人为王X、廖X(四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成都XX公司,法定代表人沈X;成都XX公司,法定代表人乐X。原告与XX公司签订采购合同,依约供货后,XX公司拖欠 2024 年 7 月至 2025 年 3 月货款 325690.8 元,XX公司作为XX公司一人股东,原告诉请两公司连带支付货款及违约金,法院立案后缺席审理本案。
二、办案经过
原告委托律师后,律师团队细致梳理供货订单、物流记录、发票、付款凭证等庞杂证据,精准锁定未付货款明细与金额。针对两被告缺席的情况,律师紧扣合同相对性及一人公司连带责任的法律规定,充分举证论证,庭后还结合实际调整违约金计算主张,通过严谨的证据链和法律适用,全力为原告追讨货款。
三、案件结果
(一)判决结果
XXX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货款 325690.8 元及违约金(以该货款为基数,2025 年 6 月 30 日起按年利率 6% 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XXX公司对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3.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4.案件受理费 7636 元,两被告负担 5888 元、原告负担 1748 元,公告费 400 元由两被告负担。
未按判决履行的,需加倍支付迟延履行利息,逾期将被采取限制高消费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责。
(二)判决理由
1.采购合同由原告与XX公司签订,开票、付款均为双方,故买受人系XX公司,原告无证据穿透合同相对性直接认定XX公司为相对方;
XXX公司作为XX公司一人股东,未举证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身,依法需承担连带责任;
3.原告举证能证实未付货款金额,XX公司未出庭抗辩,应自行承担不利后果;
4.原告庭后调整违约金主张系处分自身权利,但其主张标准过高,法院结合实际酌定按年利率 6% 计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