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案例
审理法院:四川省安岳县XX
一、案情简介
原告:双流区xx汇酒水经营部,经营者张XX,委托诉讼代理人为钱XX、郑XX,均系四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XX,男。原告与被告存在酒水买卖合同关系,原告按约向被告供应 1380 瓶XXX,被告尚欠 304000 元货款未付,原告多次催收无果诉至法院,请求被告支付货款、利息及维权相关费用,法院立案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审理本案。
二、办案经过
原告委托律师后,律师团队快速梳理交易凭证、催款记录等关键证据,精准锁定被告拖欠货款的核心事实。庭审中,律师清晰阐述原告诉求的事实依据与法律支撑,在法院主持调解的过程中,全力维护原告核心权益,就货款金额、利息计算、维权费用承担等与对方协商,最终促成双方达成有利原告的调解协议。
三、案件结果
(一)判决结果
本案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协议,法院确认协议合法有效,具体内容:
1.被告张XX于 2025 年 12 月 31 日前向原告支付货款 254000 元及利息(以 254000 元为基数,按一年期 LPR 四倍从 2025 年 8 月 20 日计算至付清之日);
2.被告于 2025 年 12 月 31 日前支付原告律师费、保全保险费共计 9700 元;
3.案件受理费、申请费共计 5166 元由被告承担,于 2025 年 12 月 31 日前支付给已垫付的原告。
若被告逾期履行,原告可申请执行,法院将依法采取限制高消费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责。
(二)判决理由
1.原告已按约履行供货义务,被告拖欠货款的行为构成违约,应承担支付货款、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双方对欠付货款金额协商确认系真实意思表示,法院予以认可;
2.原告因维权产生的律师费、保全保险费属于合理损失,违约方应予以承担,诉讼费用按 “谁违约谁负担” 原则由被告承担,均不违反法律规定;
3.利息约定按一年期 LPR 四倍计算,未超法律保护上限,法院对该约定予以确认,同时明确履行期限,兼顾债权实现与被告履行可行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