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茅**,男,1993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象山县某镇某村。
上诉人(原审被告)暨茅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茅,男,1962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象山县某镇某村。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宁波市海曙区高XX,住所地宁波市海曙区高XX某街道。
代表人:喻**,该业主委员会主任。
上诉人茅、茅因与被上诉人宁波市海曙区高XX(以下简称某第三届业委会)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2023)浙**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10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茅、茅上诉请求: 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驳回某第三届业委会一审诉讼请求。
事实和理由: 一、某第三届业委会不能提供涉案房屋房产证、土地证,不能证明其为权利人,涉案租赁合同无效;二、某第三届业委会提交的业主大会表决结果虚假,一审法院未予以审查;三、涉案租赁合同约定承租人需要开发票的税费由承租人负担,与法律法规相矛盾,涉案租赁合同无效;四、某第三届业委会用私人卡号收取房租,不开发票,涉嫌偷税漏税,应依法移交税务机关。
被上诉人某第三届业委会辩称: 一、涉案租赁合同真实合法有效,不存在合同无效的情形;二、涉案房屋权属清晰,业委会拥有完整合法管理权;三、双方均是适格主体,一审时业委会已递交完整证据材料;四、租金发票问题与本案无关,不影响合同合法有效;五、收取资金的账户与本案无关,不影响合同合法有效。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
2019年10月22日,某小区第二届业委会作为甲方与茅(乙方)签订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将位于海曙区某路某号二楼房屋出租给乙方使用,面积为280平方米,租期为2019年10月28日至2022年10月27日,月租5833元。同日,第二届业委会又与茅签订一份《房屋租赁合同》,两份合同除主体不同外其他内容大致相同,与茅**签订的合同还手写注明“以此合同为准”等内容。第二届业委会已收取房屋押金6000元。
2022年4月4日,茅向第三届业委会出具说明,承诺付清房租。2022年4月29日,茅再次出具欠条,承诺于6月28日前将所欠房租付清。2022年7月2日,第三届业委会发送告知书催讨房租。茅**于2022年7月9日回复,以疫情期间应减免房租为由拒绝支付。
另查明,涉案房屋为某小区物业用房,属建筑区划内的共有部分,全体业主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为提起本案诉讼,第三届业委会组织全体业主投票,同意诉讼的人员已超过全体业主人数的半数。
一审法院认为:
案涉房屋系小区物业用房,属法定共有部分,全体业主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业委会作为小区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有权代表业主签署房屋租赁合同。两份合同应认定为同一份合同,根据茅签订合同中约定“以此合同为准”的内容,茅所签协议已经作废,以茅签署的为准,合同相对方应为第三届业委会与茅。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且已实际履行,合法有效。
茅已逾期支付2021年10月28日至2022年10月27日的房租,应支付租金70000元。因疫情防控导致经营困难,对业委会要求支付违约金6000元的主张不予支持。合同已到期,双方未达成续租,茅应腾退房屋并支付占有使用费(按5833元/月计算)。茅**不是合同相对方,其出具的说明和欠条均不表示以其为主体,故无须承担责任。涉案房屋并非国有,不符合疫情期间减免租金政策。押金6000元予以抵扣。
一审判决:
一、茅支付某第三届业委会租金64000元;
二、茅在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将涉案房屋腾退给某第三届业委会,并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自2022年10月28日起按5833元/月计算至实际腾退之日止);
三、驳回某第三届业委会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认为: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证明。涉案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遵守履行。开票系合同附随义务,茅应按约定支付租金。茅上诉称业委会提交的业主大会表决结果虚假,但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不予采信。涉案房屋系小区物业用房,全体业主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业委会有权代表业主签署房屋租赁合同。涉案房屋并非国有,不符合疫情期间减免租金政策。依法纳税系公民义务,但茅**未提供证据证明业委会偷税漏税,且与本案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
二审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992元,由上诉人茅、茅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成果总结:
成功维护合同效力:面对上诉人提出的“无产权证故合同无效”等主张,杨XX通过提供物业用房权属证明文件,成功论证涉案房屋系小区共有部分、业委会依法享有管理权,法院最终认定租赁合同合法有效。
全面驳回对方上诉请求:针对上诉人的四项上诉理由(合同无效、表决结果虚假、税费条款违法、涉嫌偷税),杨XX逐一进行有力反驳,二审法院全部采纳代理意见,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成功追回拖欠租金:杨XX通过梳理欠条、说明、告知书等证据链,成功证明承租人拖欠租金的事实,最终为业委会追回租金64000元。
实现房屋腾退及占有使用费:在合同到期后承租人拒不腾退的情况下,杨XX成功争取法院判令承租人限期腾退房屋,并按原租金标准支付占用期间的占有使用费,有效维护了全体业主的财产权益。
有效抗辩疫情减免租金主张:针对承租人提出的疫情期间减免租金请求,杨XX准确指出涉案房屋并非国有房产,不符合相关政策适用范围,法院采纳该意见,驳回了对方的减免主张。
二审维持原判,实现终局胜诉:在对方提起上诉后,杨XX继续代理二审程序,最终二审法院全面维持一审判决,案件以终审胜诉结案,为业委会长达数年的维权画上圆满句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