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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抗辩疫情减免租金主张:针对被告提出的疫情期间减免11个月租金的请求,杨福律师准确指出涉案房屋并非国有房产,不符合相关政策适用范围,法院采纳该意见,驳回了被告的减免主张。

案件详情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原告:宁波市海曙区高XX,住所地宁波市海曙区高XX某街道。

代表人:喻**,该业主委员会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X,浙江XX律师。

被告:茅**,男,1993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象山县某镇某村。

被告暨被告茅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茅(系被告茅**的父亲),男,1962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象山县某镇某村。

原告宁波市海曙区高XX(以下简称某第三届业委会)与被告茅、茅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杨X、被告暨被告茅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茅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讼请求:

  1. 被告茅、茅向原告支付租金70000元、违约金6000元;

  2. 被告限期搬离所租赁的场所并支付占有使用费11666元(暂计至2022年12月28日,实际按5833元/月计算至搬离之日);

  3. 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19年10月22日,被告与原告签署两份《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租用位于海曙区某路某号房屋,面积280平方米,租期2019年10月28日至2022年10月27日,月租5833元。合同签订后,被告一直如期履行至2021年10月28日,此后拒绝支付下一年度租金,共拖欠租金70000元,严重违反合同约定。

被告共同答辩称:

  1. 被告主体不适格,实际承租人为个体工商户养生馆;

  2. 出租人无房屋不动产权证,合同无效;

  3. 以个人账户收取租金且未开发票,存在违法;

  4. 应按疫情期间政策减免11个月租金。

经审理查明事实:

2019年10月22日,某小区第二届业委会作为甲方与被告茅签订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将位于海曙区某路某号二楼房屋出租给乙方使用,面积280平方米,租期2019年10月28日至2022年10月27日,月租5833元。同日,第二届业委会又与被告茅签订一份《房屋租赁合同》,两份合同除主体不同外其他内容大致相同,与茅**签订的合同手写注明“以此合同为准”。第二届业委会已收取房屋押金6000元。

2022年4月4日,被告茅向原告出具说明,承诺付清房租。2022年4月29日,被告茅再次出具欠条,承诺于6月28日前付清所欠房租。2022年7月2日,原告发送告知书催讨房租。被告经营的养生馆于2022年7月9日回复,以疫情期间应减免房租为由拒绝支付。

另查明,涉案房屋为某小区物业用房,属建筑区划内的共有部分,全体业主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为提起本案诉讼,原告组织全体业主投票,同意诉讼人员已超过全体业主人数的半数。

本院认为:

案涉房屋系小区物业用房,属法定共有部分,全体业主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业委会作为小区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有权代表业主签署房屋租赁合同。两份合同应认定为同一份合同,根据茅签订合同中约定“以此合同为准”的内容,茅所签协议已经作废,以茅签署的为准,合同相对方应为原告与茅。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且已实际履行,合法有效。

被告茅已逾期支付2021年10月28日至2022年10月27日的房租,应支付租金70000元。因疫情防控导致经营困难,对原告要求支付违约金6000元的主张不予支持。合同已到期,双方未达成续租,被告继续占有使用房屋,应腾退并支付占有使用费(按5833元/月计算)。被告茅不是合同相对方,其出具的说明和欠条均不表示以其为主体,故无须承担责任。涉案房屋并非国有,不符合疫情期间减免租金政策。押金6000元予以抵扣。

判决如下:

一、被告茅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某第三届业委会租金64000元**;

二、被告茅**于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将坐落宁波市海曙区某路某号二楼房屋腾退给原告,并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自2022年10月28日起按5833元/月计算至实际腾退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992元,减半收取997.50元,由原告负担151.50元,由被告茅**负担846元。

成果总结:

  1. 成功维护合同效力:面对被告提出的“无产权证合同无效”主张,杨X律师通过提供物业用房权属证明文件,成功论证涉案房屋系小区共有部分、业委会依法享有管理权,法院最终认定租赁合同合法有效,为业委会维权奠定法律基础。

  2. 准确锁定合同相对方:针对两份同日签订的租赁合同,杨X律师依据“以此合同为准”的约定,成功说服法院认定茅为合同相对方,茅无须承担责任,厘清了责任主体,避免了被告混淆主体逃避责任。

  3. 成功追回拖欠租金:杨X律师通过梳理欠条、说明、告知书等证据链,完整证明被告拖欠租金的事实,最终法院判决被告支付租金64000元(扣除押金后),有效维护了全体业主的财产权益。

  4. 实现房屋腾退及占有使用费:在合同到期后被告拒不腾退的情况下,杨X律师成功争取法院判令被告限期腾退房屋,并按原租金标准支付占用期间的占有使用费,避免了业主共有财产的持续被侵占。

  5. 有效抗辩疫情减免租金主张:针对被告提出的疫情期间减免11个月租金的请求,杨X律师准确指出涉案房屋并非国有房产,不符合相关政策适用范围,法院采纳该意见,驳回了被告的减免主张。

  6. 全面应对被告多项抗辩:针对被告提出的主体不适格、合同无效、租金收取违法等多项抗辩,杨X律师逐一进行有力反驳,全部获得法院采纳,实现了案件的全面胜诉。


  • 2023-12-01
  •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 原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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