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袁**,男,1984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某街道某小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X,浙江XX律师。
被告:黄X*,男,1981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余姚市某镇某村。
原告袁与被告黄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由审判员黄卓娅独任审判,于2023年1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杨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讼请求:
被告向原告支付木制品加工款17000元;
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事实与理由:
2019年年初,原告为被告加工木制柜台,之后被告未按约支付加工费。2019年3月2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载明:今欠袁**木制品加工款30000元,于5月底之前付清。之后,被告于2020年1月4日支付9000元、1月20日支付4000元,至今尚欠原告17000元。
被告未到庭答辩。
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2019年年初,原告为被告加工木制柜台。2019年3月2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确认欠付木制品加工款30000元,承诺于5月底前付清。后被告于2020年1月4日支付9000元、1月20日支付4000元,尚欠17000元未付。
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欠条及原告庭审陈述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原告为被告提供加工服务,被告理应支付加工费。被告未按欠条约定支付加工费,显属违约,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支付剩余加工费17000元。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判决。
判决如下:
被告黄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袁加工费17000元。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5元,减半收取112.50元,由被告黄X*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成果总结:
诉讼请求全额支持:杨X律师代理原告提起诉讼,主张被告支付加工款17000元,法院经审理后完全采纳原告诉讼请求,判决被告全额支付,实现诉求100%获得支持。
关键证据有效运用:面对被告多次拖延付款的情况,杨X律师精准运用被告亲笔出具的欠条这一核心证据,清晰证明了欠款事实、金额及付款承诺,为法院快速裁判奠定了坚实基础。
应对被告消极应诉:被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杨X律师充分利用缺席审判程序规则,使法院依法缺席审理,避免了诉讼拖延,快速获得胜诉判决。
小额诉讼程序高效维权:本案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从立案(1月3日)到开庭(1月16日)仅用13天,判决为终审判决,极大缩短了维权周期,体现了杨X律师对诉讼程序的精准把握。
诉讼成本由败诉方承担:成功争取法院判决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后由被告负担,有效降低了委托人的维权成本。
为后续执行提供保障:判决书明确了被告履行期限、迟延履行加倍利息等关键执行信息,且因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为一审终审,判决立即生效,为委托人后续申请强制执行提供了高效、有力的法律依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