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袁**,男,1984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某街道某小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X,浙江XX律师。
被告:盛**,男,1977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平舆县某乡某村。
原告袁与被告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后因被告下落不明,遂裁定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黄卓娅独任审判。本案于2023年3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杨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讼请求:
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10000元;
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19年,被告向原告借款。原告于2019年3月29日、2019年5月13日通过微信分别转给被告6000元、4000元,共计10000元。2021年1月31日,原告通过微信向被告催讨欠款,被告承诺归还借款,但至今未还。
被告未到庭答辩。
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2019年,被告向原告借款。原告于2019年3月29日、2019年5月13日通过微信分别向被告转账6000元、4000元,合计10000元。2021年1月31日,原告通过微信向被告催讨欠款,被告承诺归还借款,但至今未履行还款义务。
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微信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及原告庭审陈述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原告向被告出借款项,被告未归还借款,显属违约,原告有权要求被告归还借款10000元。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判决如下:
被告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袁借款10000元。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650元,均由被告盛**负担。
成果总结:
诉讼请求全额支持:杨X律师代理原告提起诉讼,主张被告偿还借款10000元,法院经审理后完全采纳原告诉讼请求,判决被告全额偿还,实现诉求100%获得支持。
电子证据有效固定运用:针对微信转账的借款方式,杨X律师精心整理微信转账记录和微信聊天记录,形成完整证据链,清晰证明了借款事实、金额及被告承诺还款的意思表示,为法院认定借贷关系奠定坚实基础。
成功应对被告下落不明:案件受理后被告下落不明,杨X律师配合法院完成公告送达程序(产生公告费650元),使诉讼程序得以顺利进行,最终在被告缺席情况下获得胜诉判决。
程序转换应对得当:案件最初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后因被告下落不明转为普通程序。杨X律师准确把握程序转换节点,确保诉讼合法有效进行,最终实现胜诉结果。
诉讼成本由败诉方承担:成功争取法院判决案件受理费50元及公告费650元均由被告负担,有效降低了委托人的维权成本。
为后续执行奠定基础:判决书明确了被告履行期限、迟延履行加倍利息等关键执行信息,为委托人后续申请强制执行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依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