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赵**,男,1989年1月24日出生,回族,住安徽省阜阳市某区某镇。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X,浙江XX律师。
被告:宁波XX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某街道。
法定代表人:石X,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石X,男,1992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黄梅县某镇某村。
原告赵**与被告宁波XX公司(以下简称某装饰公司)、石X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8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4年9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讼请求(变更后):
判令解除双方签订的《房屋装修合同》;
判令某装饰公司退还未装修部分装修款57881.02元;
判令某装饰公司赔偿损失5750元、延期费11250元(按50元/天暂计,实际计算至支付之日或合同解除之日);
判令石X对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事实和理由:
2023年8月20日,双方签订房屋装修合同,约定工程价款158000元。原告依约支付装修款,但被告严重违约,后失联导致合同无法履行,合同目的无法实现。
被告辩称:
原告未依约支付装修款,多次变更方案,私自退项,不再享受优惠。同意解除合同,但保留追责权利。石X愿意与公司共同承担责任。
经审理查明事实:
2023年8月20日,原告与某装饰公司签订《房屋装修合同》,约定工程价款158000元,开工日期2023年8月21日。原告分别于2023年8月20日、9月25日、11月3日、11月7日支付装修款55300元、47000元、10000元、9000元,合计121300元。
2024年1月,石X出具两份承诺,承诺于2024年1月31日完成吊顶、美缝、开关面板等,于2024年3月底全面完工,否则承担延期费。
2024年3月4日,原告得知被告失联,遂提起诉讼。2024年5月9日,被告指派的设计师发送《装修工程业主变更单(退)》,记载退项29项,费用合计57881.02元。
另查明,原告另支付美缝费用1800元、地砖费用1500元,合计3300元,现金支付。
本院认定如下:
合同解除:双方均无继续履行意愿,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再履行合同,确认《房屋装修合同》解除。
工程造价及已付款:根据退项单记载57881.02元,认定工程造价为100118.98元(158000元-57881.02元)。认定原告已付工程款124600元(121300元+3300元)。被告应返还原告24481.02元。
延期费:被告未按第一份承诺于2024年1月31日完工,应承担违约责任。结合原告于2024年5月4日委托案外人施工,认定延期费4650元(50元/天×93天)。
赔偿损失:原告主张的电工费、开关费已计入退项,属重复主张,不予支持。
石X责任:石X当庭表示自愿承担支付责任,构成债务加入,应对某装饰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判决如下:
一、确认原告赵**与被告宁波XX公司签订的《房屋装修合同》解除;
二、被告宁波XX公司支付原告赵工程款退款24481.02元、延期费4650元,合计29131.02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履清;
三、被告石X对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672元,由原告负担1144元,两被告负担528元。
成果总结:
成功确认合同解除并追回款项:杨XX师代理原告提起诉讼,在被告失联、装修工程停滞的情况下,成功获得法院确认《房屋装修合同》解除,并判决被告返还工程款24481.02元,有效维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争取延期费4650元:杨XX师依据被告出具的两份书面承诺,成功主张被告未按期完工的违约责任,法院认定延期费4650元(2024年2月1日至5月4日共93天,按50元/天计算),弥补了原告因工期延误造成的损失。
成功追加股东连带责任:针对被告公司可能无履行能力的风险,杨XX师准确运用“债务加入”规则,成功争取被告公司法定代表人石X当庭表示自愿承担责任,法院判决石X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极大增强了判决的可执行性。
精准运用退项单证据:杨XX师通过被告设计师发送的《装修工程业主变更单(退)》(记载退项29项、费用57881.02元),成功证明未完工部分的价值,为退款金额的计算提供有力依据。
现金支付事实获得认定:针对原告主张的现金支付美缝费用1800元、地砖费用1500元,杨XX师通过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形成印证,成功说服法院予以认定,避免该部分款项损失。
有效抗辩被告多项主张:针对被告提出的“原告未依约付款”“多次变更方案”“私自退项不再享受优惠”等抗辩,杨XX师逐一进行有力反驳,法院采纳代理意见,未予支持被告主张。
高效实现维权目标:案件于2024年8月5日立案,9月13日开庭,当月即获判决,杨XX师以高效的代理工作,帮助当事人快速解决装修纠纷,避免了长期诉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