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水xxx有限公司与陈XX买卖合同纠纷案
案号:(2025) 云 xx民初 xx 号
审理法院: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XX,审判员邹XX,法官助理王XX,书记员黄XX,2025 年 6 月 18 日作出判决
案情简介
原告为XX公司,住所地隐去,法定代表人温XX;委托诉讼代理人汤XX,云南XX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为陈XX,男,汉族,住所地隐去。
2021 年期间原告向被告销售水泵及配件,双方未签订书面买卖合同,仅通过微信对接供货、对账结算事宜。2022 年 8 月被告支付 2 万元货款后,剩余货款未予支付。经原告多次对账催款,被告 2024 年确认尚欠原告货款 214370 元,却一直拖延支付。原告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货款 214370 元、逾期付款利息 28008.79 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保函费等相关费用,庭审中原告明确仅产生诉讼费和公告费。被告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亦未答辩、举证质证。
办案经过
立案审理:法院于 2025 年 2 月 6 日立案受理本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2025 年 5 月 23 日公开开庭,原告法定代表人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被告缺席审理。
证据提交与认定:原告提交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对账单》、微信支付转账电子凭证、建设银行交易明细等证据,法院认定证据内容真实、来源形式合法,能形成完整证据链,予以采证;被告缺席视为自动放弃举证、质证权利。
事实确认:法院结合原告证据及调查取证结果,确认原、被告间存在事实买卖合同关系,被告系案涉买受人,且 2024 年被告两次确认尚欠原告货款 214370 元,后经原告多次催款仍未支付的事实。
争议评判:法院就买卖合同关系是否成立、货款金额、逾期付款利息计算标准及起算时间、相关费用承担等争议点进行评述,明确原被告间买卖合同合法有效,被告应承担付款及逾期违约责任。
案件结果
判决结果
被告陈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XX公司货款 214370 元,及该款自 2025 年 2 月 6 日起至货款付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加计 30% 计算的利息;
驳回原告XX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 4936 元由被告陈XX负担,一审产生的公告费(以实际发生及费用票据为准)由被告陈XX负担;若未按判决履行给付义务,需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判决理由
原、被告虽未签订书面买卖合同,但结合微信聊天记录、对账单、交易明细等证据,能确认双方存在合法有效的事实买卖合同关系,被告 2024 年两次确认尚欠货款 214370 元,且未举证证明已支付该款项,故应向原告支付该笔货款。
双方未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计算方法,依据相关司法解释,法院确定按一年期 LPR 加计 30% 计算逾期付款利息;因双方未明确约定付款时间,利息自本案立案之日 2025 年 2 月 6 日起算。
原告未提交证据证实保全费、保函费已实际产生及具体金额,故对该部分诉请不予支持;被告经合法传唤未到庭抗辩举证,依法承担不利后果。
适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九十五条、第六百二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20〕17 号)第一条、第十八条第四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二百六十四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