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XX公司,住所地金华市永康市XX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王X,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X,河南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X,浙江XX律师。
被告: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慈溪市XX。
法定代表人:叶X,董事长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X、陈X,浙江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黄X,男,1970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平湖市某街道某小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X、汤X,浙江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XX公司与被告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7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判。黄X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本院予以准许。本案于2024年10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杨X、第三人委托诉讼代理人钱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讼请求:
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262000元及利息(按LPR自2021年2月12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
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事实和理由:
2022年11月28日,原、被告签订《工程门定做安装合同》二份,约定原告为被告承建的项目制作安装乙级钢制防火进户门,合同总价XXX元。原告已全部施工完毕且房屋已交付使用,被告支付800000元后,尚欠262000元未付。
被告答辩称:
原告主张的262000元系防火门安装费,但该安装工作全部由第三人独立完成,原告无权主张。被告同意第三人的诉讼请求,请求驳回原告诉请,支持第三人诉请。
第三人诉请:
驳回原告要求被告支付262000元及利息的诉讼请求;
判令被告将上述款项支付给第三人。
事实和理由:
第三人系该项目防火门的供应商。经第三人联系,原、被告签订合同。原告完成产品交付后未履行安装义务,被告发函催告后原告仍未安装。第三人为保证工程进度,自行安排人员完成安装并支付了安装费用。原告主张安装费侵犯了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2020年11月28日,原、被告签订两份《工程门定做安装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承建的项目制作安装乙级钢制防火进户门,合同总价XXX元。单价为全费用综合单价,包含制作、运输、安装、税金等全部费用。
原告委派夏X为工地负责人,夏X委托赵X雇请安装工人完成安装。双方微信聊天记录显示,赵X与夏X就安装费标准、付款进度等进行了沟通,夏X承诺在被告付款后支付安装费,并已支付部分费用。
2021年3月23日,被告向原告发函,称原告未及时完成安装工作,要求三天内安排施工,否则将请第三方进场施工。
被告已支付原告800000元,尚欠262000元未付。
本院认为:
原、被告签订的《工程门定做安装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依约履行。
关于防火门安装问题:合同约定安装由原告完成。从证人赵X证言及微信聊天记录看,安装系由原告工地负责人夏X委托赵X雇工完成,安装费用由夏X负责支付。夏X作为原告项目负责人的行为对原告具有约束力,应认定安装由原告完成。安装人员与原告之间的安装费纠纷属另一法律关系,应另行结算。
被告并未解除与原告的合同,也未与安装人员建立新的合同关系。被告认为原告无权主张剩余工程款的抗辩意见,不予采纳。
利息起算时间调整为自起诉之日(2024年7月25日)起计算。
第三人要求被告支付262000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判决如下:
一、被告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XX公司工程款262000元及利息(以262000元为基数,按LPR自2024年7月25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三、驳回第三人黄X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432元,由原告负担187元,被告负担2630元,第三人负担2615元。
成果总结:
成功追回全部拖欠工程款:杨X律师(与刘X律师共同)代理原告,在被告已支付80万元、尚欠26.2万元的情况下,成功获得法院判决支持,判令被告支付全部剩余工程款262000元,实现客户核心诉求。
成功应对第三人独立请求权诉讼:本案第三人以“有独立请求权”身份申请参加诉讼,主张安装费应归其所有。杨X律师通过梳理微信聊天记录、证人证言等证据,成功证明安装工作系由原告项目负责人组织完成,法院采纳代理意见,全面驳回第三人诉讼请求,避免了客户款项被他人截留的风险。
精准运用证据链锁定安装事实:杨X律师通过原告项目负责人与赵X的微信聊天记录,完整呈现了原告委托安装、商定安装费、支付部分费用、承诺尾款支付的全过程,形成完整证据链,有力证明安装义务由原告履行。
有效应对被告“同意第三人诉请”的抗辩:被告虽书面答辩称同意第三人诉求、要求驳回原告诉请,但杨X律师准确把握合同相对性原则,主张被告未解除合同、未与第三人建立新合同关系,法院采纳代理意见,未予支持被告抗辩。
利息主张部分获支持:虽利息起算点未按原告主张的2021年2月12日计算,但法院支持自起诉日(2024年7月25日)起按LPR计息,仍为客户争取到一定的资金占用补偿。
诉讼成本合理分担:案件受理费5432元,由被告及第三人负担5245元,原告仅负担187元,维权成本极低,实现了“胜诉+低成本”的良好效果。
维护企业应收账款权益:作为原告公司的代理人,杨X律师成功维护了大型制造业企业的应收账款权益,展现了处理建设工程领域复杂纠纷的专业能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