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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认定恶意串通,再次确认合同无效:杨福律师代理原告,在债务人夏将第二套房产(贯庄二村9幢306室)以68万元低价转让给亲戚王、导致原告450万元债权无法执行的情况下,成功说服法院认定三被告之间存在恶意串通、损害原告利益的行为,判决《二手房买卖合同》无效。

案件详情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原告:严**,男,1961年11月17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嘉定区某镇某村。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X,浙江XX律师。

被告:夏**,男,1966年12月29日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江阴市某街道某小区。

被告:吴**,女,1970年11月1日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江阴市某街道某小区。

被告:王**,女,1957年8月8日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无锡市某区某街道某小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江苏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严与被告夏、吴、王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杨X,三被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许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讼请求:

  1. 判令确认三被告之间签订的《二手房买卖合同》无效,将坐落于某市某区某小区某室房屋(以下简称案涉房屋)恢复登记至夏**名下;

  2. 判令三被告承担案件受理费。

事实和理由:

原告与夏之间存在近500万元债权债务纠纷。夏联合吴、王订立《二手房买卖合同》,将案涉房屋以68万元价格出售给王。原告与夏的债务纠纷虽达成民事调解书,但夏**未按约还款,执行程序已终结。三被告恶意串通损害原告合法权益,《二手房买卖合同》应属无效。

被告共同辩称:

系吴的阿姨,夏和吴共计向王借款112万元,已偿还20万元,尚余92万元无力支付,双方达成《以物抵债协议》,将案涉房屋过户给王用于偿还债务,不存在恶意串通。

经审理查明:

一、原告与夏的债权债务纠纷及执行情况**

2023年4月21日,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确认夏**支付原告转让款450万元及违约金50万元。2024年4月9日立案执行,原告仅受偿10679.36元,后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二、夏和吴婚姻及财产分割情况

2023年5月8日,夏与吴登记离婚,在《自愿离婚协议书》中约定:案涉房屋归吴**所有。

三、案涉房屋的买卖及抵押情况

案涉房屋系夏、吴夫妻共同财产。2024年3月13日,夏与王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约定以68万元价格出售案涉房屋,同日房屋登记至王名下。2024年3月28日,双方签订《抵债协议》,约定以房屋折抵90万元债务。房屋过户后,仍由夏母亲居住。

四、夏、吴和王之间的借款情况**

三被告主张借款112万元,构成如下:

  1. 2016-2017年,案外人朱X向夏转账65万元(系王在朱X处的集资款);

  2. 2018年,王以现金形式向夏借款17万元;

  3. 2018年5月11日,王向吴转账29.3万元,加上利息7000元,合计30万元。

三被告提供了部分利息支付凭证,但无法与借款金额一一对应。

经向案外人朱X调查,其表示仅认识夏和吴X,转账系根据吴指示。

本院认为:

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理由如下:

  1. 原告对夏享有450万元债权,夏在未履行付款义务的情况下,先于2023年5月将案涉房屋分割给吴,后于2024年3月过户给王,存在逃废债嫌疑。

  2. 三被告主张的112万元借款,仅能证明其中29.3万元由王转账给吴,案外人朱X转账的65万元无法证明系王**的出借款,现金给付的17万元无欠条、收条、催款记录佐证,利息凭证无法与借款金额一一对应,证据不足以证明存在真实的借贷关系。

  3. 房屋过户后仍由夏**母亲居住,不符合正常的以物抵债情形。

  4. 夏**在明知原告尚有400余万元债权未实现的情况下,选择性优先偿债,存在主观恶意,客观上损害了原告平等受偿债权的权益。

综上,夏与王签订的《二手房买卖合同》无效,案涉房屋应恢复登记至夏**名下。

判决如下:

一、夏与王之间的《二手房买卖合同》无效;

二、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将某市某区某小区某室房屋恢复登记至夏名下。

案件受理费13800元,由夏、王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直接给付严**。

成果总结:

  1. 成功认定恶意串通,再次确认合同无效:杨XX师代理原告,在债务人夏将第二套房产(贯庄二村9幢306室)以68万元低价转让给亲戚王、导致原告450万元债权无法执行的情况下,成功说服法院认定三被告之间存在恶意串通、损害原告利益的行为,判决《二手房买卖合同》无效。

  2. 击破“112万元借款”虚假主张:针对被告主张的112万元借款,杨XX师通过深入调查,发现:

    • 65万元系案外人转账,无法证明系王**出借;

    • 17万元现金借款无任何书面凭证;

    • 利息凭证无法与借款金额对应;

    • 案外人证言显示转账系根据被告指示,与借款主张矛盾。
      法院采纳代理意见,认定证据不足以证明存在真实借贷关系。

  3. 成功追回第二套逃废债房产:本案是杨XX师代理的第二起针对同一债务人的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此前(2025)苏**民初**号案件中,杨XX师已成功撤销了债务人妹妹夏对**房产的350万元虚假抵押。本案成功将贯庄二村房产恢复登记至夏名下,为客户清除了又一个执行障碍。

  4. 精准运用“居住未变”等反常事实:杨XX师敏锐抓住“房屋过户后仍由债务人母亲居住”这一反常情节,有力证明所谓“以房抵债”不符合正常交易习惯,进一步佐证了恶意串通的事实。

  5. 诉讼成本由被告全额承担:案件受理费13800元全部由被告承担,原告零成本维权。

  6. 两案连胜,为客户恢复近千万元可执行财产

    • **号案件:撤销350万元虚假抵押,恢复阳光国际花园房产可执行状态;

    • **号案件:撤销68万元虚假买卖,追回贯庄二村房产。
      两案累计为客户清除了超过400万元的执行障碍,为后续实现450万元债权奠定了坚实基础。

  7. 持续维权,展现专业韧性:面对债务人通过抵押、买卖、离婚析产等多重手段逃废债的行为,杨XX师连续作战、精准打击,展现了处理复杂逃废债案件的专业能力和坚定决心。


  • 2025-08-01
  • 原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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