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上诉人(原审原告):某建设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王X,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苗X、李X、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X,汉族,重庆市万州区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XX,陕西XX律师。
2023年7月11日,张X在工作过程中受伤。2023年9月20日,经神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张X所受伤害为工伤,用人单位为某建设公司。2024年1月,张X被鉴定为劳动功能障碍等级玖级。某建设公司不服仲裁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其已将工程转包给案外人徐X和瞿X,张X系瞿X个人雇佣,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且瞿X已与张X就受伤事宜以2000元一次性处理完毕,公司不应承担任何工伤赔偿责任。张X则主张其与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应按合同约定的15000元/月标准计算赔偿。
办案经过
本案历经劳动仲裁、一审诉讼及二审上诉三个阶段。在一审中,被告张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韩XX律师面对原告某建设公司否认劳动关系、主张已案外和解等抗辩,进行了有力反驳。
韩XX律师首先抓住关键证据,即已生效的《工伤认定决定书》。该决定书明确载明用人单位为某建设公司,且原告在法定期限内未对该决定书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因此该认定书具有法律效力,直接证明了双方在事故发生时存在劳动关系。其次,针对原告提出的“2000元一次性处理完毕”的主张,韩XX律师指出该说法不符合九级伤残的客观实际,且原告未能提供任何书面协议予以证明,所谓的一次性处理缺乏事实依据。关于工资标准,虽然合同约定为15000元/月,但因张X工作不满一个月,实际工资难以确定。韩XX律师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及相关地方规定,主张在本人工资无法查明时,应参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计算基数,这一主张最终被一审法院采纳。一审判决后,原告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中,韩XX律师继续围绕争议焦点进行答辩,强调工伤认定的既判力、工资标准的计算依据以及停工留薪期、护理费等费用的合理性。二审法院全面审查后,采纳了被上诉方的意见,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案件结果
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即某建设公司需向张X支付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共计242854元(已核减支付的2000元)。
判决理由:
责任主体:某建设公司作为《工伤认定决定书》载明的用人单位,且未对该决定书提起诉讼,该决定书已生效。故该公司应承担工伤待遇支付责任,其关于不存在劳动关系、已案外和解的上诉主张无证据支持,不予采纳。
工资标准:因张X入职不满一月未实际领取工资,双方对工资标准各执一词且均未能充分举证。一审参照2022年陕西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7028元/月作为计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停工留薪期工资的基数,符合工伤赔偿相关规定。
其他费用:根据张X伤情(腰椎骨折),认定6个月停工留薪期符合《陕西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规定。因某建设公司未能证明其已派人护理,故应支付护理费及住院伙食补助费。
适用法条摘要:《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七条、第四十一条,《陕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