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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被上诉人检察院决定不起诉

案件详情

案情简介:被不起诉人陈X所在公司济南泉城**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于2014年在济南市历下区注册成立。公司负责人刘X、安X(均已判刑)成立XX公司后,雇佣工作人员,通过发传单、打电话等形式公开对外宣传,以买卖字画为名义、通过销售理财产品等一定期限后返还本金并支付高息等为诱饵,向社会不特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经审计,共有372名投资人向XX公司共支付资金364XXXX7469元,收到返还资金XXX元,未收回资金322XXXX4681元。

被不起诉人陈X在XX公司成立后任客户经理,经审计,其任职期间共吸21人在XX公司投资。该21名投资人共计向XX公司转款XXX元。

2022年1月9日,被不起诉人陈X经电话传唤,主动投案。案发后,陈X退缴违法所得95051元。

办案结果:被不起诉人陈X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主动退缴违法所得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X不起诉。


  • 2023-09-01
  • 被上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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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凯文律师,北京市盈科(济南)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主任,盈科全国经济犯罪防范与辩护法律服务中心济南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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