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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邱巧超律师 在线
辽宁邦之律师事务所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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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尽职调查,梳理债权转让链条,调取不动产及离婚档案,固定恶意转移财产证据;精准适用《民法典》撤销权构成要件,制定诉讼策略,庭审中驳斥被告抗辩,论证行为违法性与损害性;全程把控诉讼时效与证据规则,最终促成法院撤销恶意财产约定,为债权实现恢复财产基础。

案件详情


一、案情简介
本案系典型的债务人通过夫妻财产约定及离婚方式恶意转移财产、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委托人公司,也就是债权人。债务人企业,因经营不善无力偿还债务300余万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原债务人及保证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有效财产,案件被迫中止执行。
经深入调查发现,原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的某自然人,在案涉债务诉讼期间、最终还款期限届满前,与其配偶通过法院调解方式快速离婚。离婚协议及财产档案显示,夫妻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购买的一套核心地段房产,被约定完全归男方所有,女方几乎“净身出户”,且分割方式极不均衡。
经查证,该房产系女方承担保证责任的重要物质基础。现女方因无偿转让房产,直接导致委托人的债权处于无法清偿的风险之中。委托人遂委托我方,代理行使债权人撤销权,请求法院撤销该恶意财产处分行为。
二、办案经过
(一) 抽丝剥茧,锁定恶意转移财产的关键证据

接手案件后,我们的首要任务是还原事实真相并固定关键证据。
1. 深挖财产转移时间窗:通过调取不动产登记中心原始档案及法院离婚卷宗,我们发现一个核心细节:财产约定与离婚登记的时间,恰好在案涉债务形成之后、法院判决生效之前。这一时间点证明被告并非处于正常的生活周期处分财产,而是针对性地为了逃避债务而实施的突击行为。
2. 论证“无偿性”与“损害性”:针对被告辩称“系夫妻内部财产分配”的观点,我们重点对比了离婚时的财产分割比例与负债承担情况。通过证据展示,男方获得了价值巨大的不动产,却未承担任何共同债务;女方则背负300余万巨额保证债务,却丧失了最主要的偿债资产。这一行为在法律上构成了明显的无偿转让财产权益,且直接造成了债权人债权无法实现的客观损害后果。
(二) 精准攻防,构建撤销权的法律闭环
在庭审策略上,我作为委托方的代理律师,紧扣《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关于债权人撤销权的构成要件,构建了完整的逻辑闭环:
- 主体适格:证明委托人对被告享有合法、有效、到期的债权。
- 行为违法:证明被告在债务形成后,通过约定方式放弃其财产份额,属于无偿处分行为。
- 因果关系:证明该处分行为导致被告责任财产显著减少,且该减少行为与债权人债权无法受偿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 期间合法:针对被告提出的“超过除斥期间”抗辩,我们提供了委托人从发现撤销事由到提起诉讼的时间证据链,证实未超过法律规定的一年期限。
(三) 庭上交锋,直击要害
庭审中,被告代理人主张夫妻财产约定具有对内对外的对抗效力。对此,我的代理意见为:夫妻之间的内部约定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及法律规定的债权。 被告在负有巨额保证债务时期,通过离婚手段掏空自身责任财产,主观恶意明显,客观上破坏了交易安全与司法公信力。我们请求法院从维护诚实信用原则、制裁恶意逃债行为的角度出发,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三、案件结果
受理法院经全面审理,充分采纳我方代理意见,作出如下判决:
1. 撤销被告与配偶签订的财产约定中关于涉案房屋归一方单独所有的条款;
2. 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等相关费用由二被告共同负担。
该判决成功恢复了债务人的责任财产范围,为后续执行阶段处置房产、清偿债务扫清了障碍,有力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也对社会上通过“假离婚”等手段逃避债务的乱象起到了司法规制作用。

  • 2026-02-01
  • 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
  • 原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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