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陈XX通过工程平台承揽广告招牌安装业务后,临时雇请持证电焊工张XX现场施工。作业中,张XX在2米多高移动脚手架上操作时,因托举的招牌框架失衡滑落,竟主动从高处跳下致右腓骨骨折、踝关节半脱位,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向陈XX及商户李XX索赔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
面对"雇主承担无过错责任"的常规认知和全额索赔压力,陈XX陷入"平台接单、个人雇工、无保险兜底"的困境,委托本团队介入应诉。
【办案经过】
第一战:解构"高空坠落"叙事,还原"主动跳降"关键事实
现场视频显示张XX并非被动坠落,而是在框架滑落时自行跳下脚手架。律师团队紧扣《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论证其作为持证特种作业人员,明知2米以上高处作业风险却选择"跳跃式"避险而非攀爬下降,属于自陷风险的危险动作,应对损害发生承担主要过错。
现场视频显示张XX并非被动坠落,而是在框架滑落时自行跳下脚手架。律师团队紧扣《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论证其作为持证特种作业人员,明知2米以上高处作业风险却选择"跳跃式"避险而非攀爬下降,属于自陷风险的危险动作,应对损害发生承担主要过错。
第二战:击穿"安全防护"漏洞,锁定过失相抵
调查发现张XX虽持有特种作业操作证,但未佩戴安全带、安全帽,且明知脚手架无挡脚板仍冒险作业。律师援引《民法典》第1173条,主张其作为专业焊工对危险源具有充分认知却放任风险,存在重大过失;同时指出定作人李XX提供的操作平台不符合安全标准,应分担部分责任,避免雇主独担全责。
调查发现张XX虽持有特种作业操作证,但未佩戴安全带、安全帽,且明知脚手架无挡脚板仍冒险作业。律师援引《民法典》第1173条,主张其作为专业焊工对危险源具有充分认知却放任风险,存在重大过失;同时指出定作人李XX提供的操作平台不符合安全标准,应分担部分责任,避免雇主独担全责。
第三战:阻断"扩大损失"链条,质疑异地治疗关联性
张XX出院后未遵医嘱静养,竟在骨折未愈情况下长途跋涉返回老家,导致伤情恶化、治疗周期延长。律师团队申请因果关系鉴定,成功论证后续治疗费用与擅自转院、延误治疗存在直接关联,主张扩大损失部分由伤者自担。
张XX出院后未遵医嘱静养,竟在骨折未愈情况下长途跋涉返回老家,导致伤情恶化、治疗周期延长。律师团队申请因果关系鉴定,成功论证后续治疗费用与擅自转院、延误治疗存在直接关联,主张扩大损失部分由伤者自担。
【案件结果】
法院采纳"过失相抵+多方担责"抗辩思路,认定:
- 张XX自身承担40%责任(未佩戴护具、危险跳下、延误治疗);
- 陈XX作为承揽人承担40%责任;
- 李XX(定作人)承担20%责任。
成功将雇主责任从"全额赔付"压降至四成责任,并扣减已垫付医疗费用,避免单方承担近30万巨额赔偿,实现风险多方分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