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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邦之律师事务所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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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梳理证据:收集经营投入、税费缴纳等材料,确认当事人实际经营者身份; 2. 庭审抗辩:针对被告“主体不适格”“不予补偿”等主张,精准援引《行政诉讼法》《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条文,指出行政行为程序违法; 3. 推动结果:帮助法院查明事实,最终促成撤销不予补偿决定、确认强拆违法及责令补偿的判决,维护当事

案件详情

案情简介
我方当事人系某硅石矿的实际经营者,2010年起投入资金完成矿山设备搭建、采矿权审批等工作,长期合法经营并缴纳税费。2011年,案涉区域被划定为省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但当地人民政府未及时告知该变化,仍于2014年为矿山延续采矿权。2017年,该政府组织强制拆除矿山设施,2019年作出关闭决定,2025年又作出不予补偿决定,且全程未履行听证、陈述申辩等法定程序,导致我方当事人财产受损且未获任何补偿。
办案经过
接受委托后,我方第一时间梳理证据链:收集经营投入凭证、采矿权审批文件等证据材料,证明当事人实际经营者身份;调取该政府关闭矿山的会议纪要、强拆现场记录,锁定其程序违法事实。
庭审中,针对被告“原告主体不适格”的抗辩,我方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主张实际经营者与行政行为存在利害关系,具备诉讼资格;针对“不予补偿”的主张,我方援引《行政许可法》第八条,强调因公共利益撤回许可应依法补偿;针对强拆行为,我方指出被告违反《行政强制法》第十八条,未履行告知听证、听取陈述申辩义务,程序严重违法。
案件结果

法院最终采纳我方代理意见:一是撤销该政府作出的不予补偿决定书;二是确认该政府强制拆除行为违法;三是责令该政府在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对矿山未开采资源储量及合法投入作出合理补偿。该判决既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明确了行政机关在生态保护与行政补偿中的程序义务,为类似案件提供了司法参考。

  • 2025-08-01
  • 沈阳铁路运输法院
  • 原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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