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纠纷
审理法院:江苏省丹阳市XX
案情简介
原告:葛X,男,委托诉讼代理人:张X,江苏XX律师。被告:陈XX,女,委托诉讼代理人:徐XX,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葛X与陈XX登记结婚,2015 年生育婚生子陈XX。婚后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2023 年起分居,原告诉请离婚。庭审中原告变更诉求,要求离婚、婚生子由被告抚养并支付抚养费,同时主张被告隐匿转移财产应少分共同财产,还要求被告返还侵占的保险理赔款,由被告承担诉讼费与保全费。被告同意离婚,认可孩子由自己抚养,但辩称无共同财产,保险理赔款已用于共同生活,同时提出了抚养费、债权债务的相关主张。
办案经过
法院 2024 年 2 月立案受理该案,适用简易程序两次不公开开庭审理,原被告及双方代理人均到庭参与诉讼。庭审中,原告方举证证明夫妻感情破裂、保险理赔款被被告保管、工资卡资金支取等事实,被告方亦举证抗辩款项用途、医疗费支出等情况。法院结合双方提交的银行流水、保险理赔材料、医疗费票据等证据及当事人陈述,查明案件相关事实,调解和好未果后依法作出判决。
案件结果
法院判决:1. 准予葛X与陈XX离婚;2. 婚生子陈XX由被告直接抚养,原告自 2024 年 5 月起每月支付生活费 1000 元,2023 年 5 月起的教育费、医疗费双方凭票各半承担;3. 被告十日内返还原告重疾保险理赔款 288100 元;4. 1.5 万元共同债权由双方各享有一半;5. 80 万元共同债务由被告个人偿还;6. 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合计 6160 元,原告负担 4640 元,被告负担 1520 元。判决理由:其一,双方长期分居,调解和好未果且被告同意离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准予离婚;其二,婚生子长期随被告生活,从利于子女成长角度判由被告抚养,结合实际情况确定抚养费标准;其三,重疾保险理赔款系原告个人财产,被告无充分证据证明用于共同生活,抵扣未付抚养费后应予返还;其四,对双方无争议的共同债权、被告自愿承担的共同债务依法予以确认;其五,车位无产权证且无充分证据,不予分割,双方可另行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