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纠纷之彩礼返还
审理法院:江苏省丹阳市XX
案情简介
原告:施X,男,委托诉讼代理人:张X,江苏XX律师。被告:田X,女,委托诉讼代理人:刘XX,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施X与田X经婚介所介绍相识,2023 年 8 月登记结婚,登记当日原告向被告支付彩礼 25 万元。婚后双方因婚礼、三金事宜产生矛盾,并未实际共同生活,原告认为双方无感情基础,诉至法院请求离婚、被告返还 25 万元彩礼并支付利息,由被告承担诉讼费。被告辩称不同意离婚,已搬至原告家居住,彩礼已用于婚嫁相关支出,原告要求返还无法律依据。
办案经过
法院 2023 年 9 月立案受理该案,适用简易程序两次公开开庭审理,原被告及双方代理人均到庭参与诉讼。庭审中,原告方举证证明彩礼支付、双方未共同生活等事实,被告方举证抗辩彩礼用途、已尝试共同生活等情况。法院结合结婚证、转账凭证、当事人陈述等证据查明案件事实,调解未成后依法作出判决。
案件结果
法院判决:1. 准予施X与田X离婚;2. 被告田X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施X彩礼 18 万元;3. 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4. 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合计 2015 元,原告负担 564 元,被告负担 1451 元。判决理由:其一,双方婚前相识短、无感情基础,婚后未实际共同生活,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准予离婚;其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但未共同生活,原告主张返还彩礼符合法律规定,结合原告存在一定过错、彩礼实际使用情况,酌定返还 18 万元;其三,原告主张的彩礼利息缺乏依据,不予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