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纠纷抚养权及财产分割
审理法院:江苏省丹阳市XX
案情简介
原告:白XX,女,委托诉讼代理人:张X,江苏XX律师;杨XX,某律所实习律师。被告:崔XX,男,委托诉讼代理人:张XX、何X,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白XX与崔XX网络相识后恋爱同居,2024 年登记结婚,2025 年生育婚生女崔XX。婚后双方因性格、婆媳矛盾、经济问题等产生纠纷,2025 年 4 月分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离婚、取得女儿抚养权并由被告支付高额抚养费,同时主张分割婚后房贷、要求被告支付 10 万元离婚经济补偿,由被告承担诉讼费。被告同意离婚,主张女儿抚养权,辩称房贷系个人偿还、原告车辆系彩礼购买,不同意支付经济补偿。
办案经过
法院 2025 年 9 月立案受理该案,适用简易程序三次不公开开庭审理,原被告及双方代理人均到庭参与诉讼。庭审中,原告方举证证明夫妻感情破裂、子女抚养现状、房贷还款等事实,被告方举证抗辩收入情况、房贷偿还主体等内容。法院结合结婚证、出生证明、银行流水、工资凭证等证据及当事人陈述查明案件事实,调解和好未果后依法作出判决。
案件结果
法院判决:1. 准予白XX与崔XX离婚;2. 婚生女崔XX由原告直接抚养,被告自 2025 年 5 月起每月支付生活费 1500 元,教育费、医疗费凭票各半承担,补付 2025 年 5-11 月生活费 10500 元;3. 被告十日内给付原告婚后共同还贷补偿款 2 万元;4. 案件受理费 120 元由原告负担。判决理由:其一,双方分居且调解和好未果,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准予离婚;其二,婚生女未满 1 周岁且一直随原告生活,从利于子女成长角度判由原告抚养,结合双方收入酌定抚养费标准;其三,婚后房贷系夫妻共同财产,结合房屋情况酌定被告补偿原告 2 万元;其四,原告无充分证据证明共同债务,主张的经济补偿于法无据,均不予支持;被告无证据证明原告车辆系彩礼购买,不予分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