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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琪律师协助原告举证证实事故、伤情、误工及损失事实,反驳保险公司不合理抗辩,为原告争取到合法的伤残及各项损失赔偿,维护了原告的核心权益。

案件详情

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江苏省扬中市XX

案情简介

原告:张XX,女,委托诉讼代理人:张X,江苏XX律师。
被告:李XX,女;某安XX公司;何XX,男;某欣智食品有限公司。
第三人:某紫金XX公司。
2023 年 8 月,李XX驾驶小型客车与原告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相撞,致原告受伤、车辆受损,交警认定双方负同等责任。案涉车辆在安诚XX投交强险和 200 万商业三者险,李XX系为XX公司履行职务。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各项损失 214310.88 元,各被告及第三人就垫付款、赔偿标准、责任比例等提出抗辩,第三人主张优先返还垫付医疗费。

办案经过

法院 2025 年 5 月立案受理该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原告代理人、李XX、保险公司及第三人均到庭,何XX、XX公司未到庭。庭审中原告举证证明事故经过、伤情、损失、误工及保险等事实,各被告及第三人举证抗辩垫付款、赔偿项目标准等。法院结合证据及鉴定意见,查明案件事实并依法核算原告合理损失。

案件结果

法院判决:1. 某安XX公司十日内赔付原告 178927.33 元;2. 该保险公司十日内支付何XX 7560 元、支付第三人 8792.08 元;3. 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4. 案件受理费、鉴定费由原告与XX公司按比例承担。
判决理由:其一,公民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原告因事故受损有权获赔,保险公司应先在交强险限额赔付,不足部分按责任比例在商业险赔付;其二,保险公司未举证非医保用药免责约定,该抗辩不予采信,依法核算原告各项合理损失;其三,双方负同等责任,结合过错酌定机动车方承担 65% 责任,李XX系职务行为,相关责任由XX公司承担;其四,扣减各方垫付款后,确定保险公司实际赔付金额及向垫付款方的支付金额。


  • 2026-01-01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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