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江苏省丹阳市XX
案情简介
原告:张XX,女,委托诉讼代理人:张X、陆XX,江苏XX律师。被告:张XX,男;某平安XX公司。
2022 年 10 月,张XX驾驶小型轿车与原告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在路口相撞,致原告受伤、财物受损,交警认定张XX负全部责任。案涉车辆投保交强险及 200 万商业险,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各项损失 204697.68 元并承担诉讼费。保险公司辩称需扣除非医保用药,不认可误工费等部分诉求,已垫付医疗费 9000 元。
办案经过
法院 2023 年 11 月立案受理该案,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原告代理人、保险公司代理人均到庭,张XX未到庭。庭审中,原告方举证证明事故经过、伤情、误工情况、鉴定意见等事实,保险公司进行举证抗辩。法院结合相关证据及司法鉴定意见,查明案件事实并依法核算原告合理损失。
案件结果
法院判决:1. 某平安XX公司十日内支付原告各项损失 190237.9 元(扣除已垫付 9000 元);2. 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3. 案件受理费、鉴定费合计 3612 元,原告负担 216 元,张XX负担 3396 元。判决理由:其一,事故事实清楚、责任明确,侵权人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应在保险限额内赔付;其二,保险公司未举证非医保用药免责告知义务及具体范围,该抗辩不予支持,原告有工作证明,误工费应予以认可;其三,依法核算原告各项合理损失,对过高诉求予以调整,无依据的被扶养人生活费不予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