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后续赔偿纠纷
审理法院:江苏省丹阳市XX
案情简介
原告:许XX,女,委托诉讼代理人:张X,江苏XX律师。被告:腾XX,男;某祥瑞运输工贸公司;某人寿财产保险滁州支公司。
2012 年 10 月,腾XX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与原告骑行的自行车相撞,致原告受伤,交警认定双方负同等责任。原告伤势构成三级伤残,需长期护理及营养,此前法院已判决支持 5 年相关费用,现期限届满,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后续 5 年护理费、营养费合计 310250 元并承担诉讼费。被告保险公司认可事故及保险情况,辩称仅在剩余商业险限额内按责任比例赔付。
办案经过
法院 2023 年 1 月立案受理该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原告代理人、保险公司代理人均到庭,腾XX及XX公司未到庭。庭审中,原告方举证证明事故既往判决、伤残鉴定结论、后续护理营养需求等事实,保险公司进行举证抗辩。法院结合相关证据及既往生效判决,查明案件事实并依法核算原告合理后续损失。
案件结果
法院判决:1. 某人寿财产保险滁州支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许XX 99645 元;2. 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3. 案件受理费 976 元,原告负担 576 元,XX公司负担 400 元。判决理由:其一,原告因事故构成三级伤残需长期护理营养,此前判决的相关费用期限已届满,有权主张后续费用;其二,原告系非机动车方,结合责任认定,酌定机动车方承担 70% 赔偿责任;其三,依法调整费用标准及期限,确认后续 3 年护理费 109500 元、营养费 32850 元,合计 142350 元,由保险公司在商业险限额内按 70% 赔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