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本息结算类)
审理法院:江苏省丹阳市XX
案情简介
原告:李XX,男,委托诉讼代理人:张X,江苏XX律师。被告:张XX,男;某车辆部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XX。
原告与张XX系朋友关系,张XX经营某车辆部件有限公司期间因资金周转借款。2020 年 3 月,两被告共同出具借条借款 100 万元,约定 2020 年底归还,原告按要求将款项转至指定账户。2023 年 6 月,双方结算确认利息 36 万元,两被告重新出具 136 万元借条后仍未还款,原告诉至法院。
办案经过
法院 2024 年 6 月立案受理,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到庭,两被告经公告送达传票未到庭。原告举证借条、银行业务凭证证实借贷及结算事实,法院结合证据查明案件事实,依法缺席判决。
案件结果
法院判决:1. 两被告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 136 万元,并以 100 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 3.45% 支付自 2024 年 6 月 18 日起至实际还清日止的逾期利息;2. 案件受理费、公告费由两被告负担。判决理由:原被告之间民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原告已履行出借义务;结算后重新出具的借条金额未超出法定利率上限,应认定为合法借款金额;逾期利息主张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