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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详情

基本案情

委托人A先生与B某、C某(二人系夫妻关系,共同经营某建材公司)存在长期车辆租赁及借款关系。

2014年起,A先生与案外人D共同出资购买货车、挖掘机等设备出租给B某,同时B某、C某陆续向A

先生借款。因B某长期拖欠租金及借款,双方于2017年2月签订《还款协议书》,确认B某尚欠342万

余元,并约定还款期限及违约金。到期后B某、C某仍未履行,A先生遂委托山东XX衣超

律师提起诉讼。


争议焦点

1、租金与借款真实性:B某、C某否认借款事实,主张部分租赁协议未实际履行、租金过高,并提出已通

过房产抵顶部分款项。

2、夫妻共同债务认定:C某主张债务未用于家庭生活,不应承担连带责任。

3、违约金标准:B某、C某认为协议约定的每日千分之一违约金过高,请求法院调减。


代理策略

证据链构建:梳理《协议书》《还款协议书》、银行转账记录、欠条等关键证据,证明租赁关系及借款实;

债务性质论证:结合B某、C某共同经营公司的事实,主张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产经营,属于共同债务;

违约金调整应对:主动将违约金标准从年利率36.5%(日千分之一)调整为年利率24%(2019年8月20

日前)及LPR四倍(之后),符合法律规定并获法院支持。


二、案件总结

法院判决结果

被告B某、C某共同偿还A先生欠款337.7万余元(扣除已支付的5万元);

支付截至2020年12月31日的违约金58.8万余元,并以未履行金额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

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3倍支付后续违约金;

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1.7万余元。


核心裁判要点

证据效力:《还款协议书》虽部分条款为手写,但被告未提供反证或申请鉴定,法院认定其真实有效;

夫妻共同债务:二被告共同经营公司,债务用于生产经营,应承担连带责任;

违约金调整:法院结合原告实际损失,将违约金调整为利息损失的1.3倍(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

或LPR计算)

  • 1970-01-01
  • 原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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