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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详情

一、案件详情

委托方:烟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代理律师:山东XX 时**、衣超律师

案情简介:

2012年11月,**公司与购房者孟X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编号:高预字第121108**003号),

约定孟X以总价414.22万元购买位于烟台市莱山区的一处商品房,首付款125.22万元,剩余289万元

通过按揭贷款支付。同日,孟X与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大地公司为该笔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2013年1月,银行依约发放贷款,但截至2016年10月,孟X连续6个月未偿还贷款本息,银行从**公

司账户扣划284.78万元用于代偿。此后,孟X仍未履行还款义务,**公司遂委托律师提起诉讼,请求

解除合同、注销相关登记并追索违约金。


争议焦点:

孟X逾期还款是否构成根本违约,大地公司是否有权解除合同;

合同约定的违约金(代偿金额的20%)是否过高,是否应予以调整。


二、案件总结

法院判决结果:

解除合同:判决解除**公司与孟X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

协助义务:孟XX协助**公司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登记撤销、预告登记及预抵押登记注销手续;

违约金调整:法院认定原约定违约金(284.78万元×20%=56.96万元)过高,调整为按代偿金额的6%计

算,即17.09万元;

费用承担:案件受理费4.45万元、公告费0.69万元由孟X负担。


核心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合同解除权)、第一百一十四条(违约金调整);

双方合同约定:“购房者连续三个月未偿还贷款,开发商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支付代偿金额20%的违约金”。


三、律师价值

策略制定:律师团队全面梳理合同条款及履约证据,明确孟XX连续6个月未还款”已构成根本违约,为解

除合同提供充分依据;

证据组织:收集商品房买卖合同、银行代偿凭证、备案登记证明等关键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确保诉讼

请求得到法院支持;

争议解决:针对违约金调整争议,律师结合司法实践,提出“违约金应以实际损失为基础”的代理意见,最

终法院采纳按6%计算违约金的方案,平衡了合同约定与公平原则;

程序推进:因孟X下落不明,律师协助法院通过公告送达法律文书,确保案件顺利审理,避免程序拖延。


  • 1970-01-01
  • 原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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