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详情
委托方:烟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代理律师:山东XX 时**、衣超律师
案情简介:
2012年11月,**公司与购房者孟X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编号:高预字第121108**003号),
约定孟X以总价414.22万元购买位于烟台市莱山区的一处商品房,首付款125.22万元,剩余289万元
通过按揭贷款支付。同日,孟X与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大地公司为该笔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2013年1月,银行依约发放贷款,但截至2016年10月,孟X连续6个月未偿还贷款本息,银行从**公
司账户扣划284.78万元用于代偿。此后,孟X仍未履行还款义务,**公司遂委托律师提起诉讼,请求
解除合同、注销相关登记并追索违约金。
争议焦点:
孟X逾期还款是否构成根本违约,大地公司是否有权解除合同;
合同约定的违约金(代偿金额的20%)是否过高,是否应予以调整。
二、案件总结
法院判决结果:
解除合同:判决解除**公司与孟X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
协助义务:孟XX协助**公司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登记撤销、预告登记及预抵押登记注销手续;
违约金调整:法院认定原约定违约金(284.78万元×20%=56.96万元)过高,调整为按代偿金额的6%计
算,即17.09万元;
费用承担:案件受理费4.45万元、公告费0.69万元由孟X负担。
核心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合同解除权)、第一百一十四条(违约金调整);
双方合同约定:“购房者连续三个月未偿还贷款,开发商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支付代偿金额20%的违约金”。
三、律师价值
策略制定:律师团队全面梳理合同条款及履约证据,明确孟XX连续6个月未还款”已构成根本违约,为解
除合同提供充分依据;
证据组织:收集商品房买卖合同、银行代偿凭证、备案登记证明等关键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确保诉讼
请求得到法院支持;
争议解决:针对违约金调整争议,律师结合司法实践,提出“违约金应以实际损失为基础”的代理意见,最
终法院采纳按6%计算违约金的方案,平衡了合同约定与公平原则;
程序推进:因孟X下落不明,律师协助法院通过公告送达法律文书,确保案件顺利审理,避免程序拖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