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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石立律师事务所 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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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价值

虽因客观原因原告无法举证证明实际损失及被告违法所得,律师仍结合涉案交易金额、被告侵权情节、原告维权实际支出等因素,向法院充分阐述赔偿数额的计算依据,最终为委托人争取到合理的经济赔偿,同时实现“停止侵权+向涉案客户消除影响”的核心诉讼目标,有效挽回原告的商业信誉损失,维护了原告的市场经营利益

案件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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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A】系从事液压设备销售的企业,【被告A】曾为【原告A】业务员,与【被告B】共同设立【被告C】公司,该公司与【原告A】存在同业竞争关系。【原告A】主张【被告A】在职期间利用工作便利窃取客户资源,以【被告C】公司名义与原告客户交易,离职后还编造、传播原告的虚假负面信息,诋毁原告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造成原告客户流失、营收减少,诉请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几十万元,并承担诉讼费、保全费。黄X律师作为【原告A】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代理其参与本案诉讼。

案件总结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A】利用在职期间掌握的原告客户信息,在未解除劳动合同期间通过【被告C】公司与原告客户进行交易,离职后向原告海外客户发送虚假负面信息,言辞带有主观故意性,损害了原告的商业信誉。【被告A】与【被告C】公司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应承担连带侵权责任。因原告未能举证证明实际损失及被告违法所得,法院结合涉案交易标的、维权合理开支等因素,判决【被告A】【被告C】公司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向涉案客户发送声明消除影响,并连带赔偿【原告A】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几万余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价值

1. 侵权事实调查与证据固定:黄X律师接受委托后,迅速开展调查取证工作,梳理【被告A】的任职记录、离职时间,固定其在职期间利用原告资源与客户交易的合同、PI单据,以及离职后发送诋毁信息的邮件截图、客户反馈记录等关键证据,形成完整的侵权证据链,为认定不正当竞争行为奠定事实基础;

2. 法律关系界定与诉讼请求设计:准确界定本案为商业信誉、商品声誉侵权纠纷,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相关规定,合理设计诉讼请求,明确主张“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偿损失”,并就维权合理开支(律师费、调查费等)提供相应依据,确保诉讼请求于法有据;

3. 庭审质证与侵权责任认定:庭审中针对被告“客户信息系公开信息”“行为系个人行为与公司无关”“信息内容真实非诋毁”等抗辩意见,逐一进行质证反驳,举证证明原告客户信息系通过长期经营积累的商业信息、【被告A】的行为系为【被告C】公司谋取利益、发送信息存在虚假捏造内容等事实,成功说服法院认定二被告构成共同不正当竞争并需承担连带责任;

4. 损失赔偿主张与合理维权:虽因客观原因原告无法举证证明实际损失及被告违法所得,律师仍结合涉案交易金额、被告侵权情节、原告维权实际支出等因素,向法院充分阐述赔偿数额的计算依据,最终为委托人争取到合理的经济赔偿,同时实现“停止侵权+向涉案客户消除影响”的核心诉讼目标,有效挽回原告的商业信誉损失,维护了原告的市场经营利益。


  • 2025-12-01
  • 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 原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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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蓉律师,现为江苏石立律师事务所管委会副主任、企业法律顾问部主任及公司与商事部委员,具备扎实的法律理论基础与丰富的实务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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