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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石立律师事务所 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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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价值

清晰阐述连带保证责任的担保范围及实现顺序,成功说服法院认定【被告B】对抵押权未清偿部分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为债权实现增加双重保障,有效维护了【原告A】的合法权益。

案件详情

案件详情

【原告A】与【被告A】签订《借款合同》,【被告A】以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A】借款十八万元,借期一年,月利率1.5%,约定逾期支付利息五日以上出借人可主张借款提前到期,逾期利息按每日千分之一计算,实现债权的律师费由借款人承担;【被告A】以其名下已抵押给【原告A】的房产提供余额抵押担保并办理登记,【被告B】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在借条上签字。【原告A】按约交付借款后,【被告A】仅支付首月利息,后续未履约,【原告A】主张借款提前到期并催要无果,诉请【被告A】【被告B】共同偿还借款本金十八万元及利息、违约金(按年利率24%计算),承担律师费,且【原告A】对抵押房产余额部分享有优先受偿权。黄蓉律师作为【原告A】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代理其参与本案诉讼。

案件总结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A】转账支付十八万元后,【被告A】当日支付首月利息,应按实际借款本金十七万七千余元认定;【被告A】未按约定支付后续利息,构成违约,【原告A】有权主张借款提前到期;双方约定的逾期利息标准超过年利率24%,支持按年利率24%计算(借期内仍按年利率18%计算);律师费符合收费标准,依合同约定应由【被告A】承担;余额抵押已办理登记,【原告A】有权在满足第一顺序抵押债权后,对抵押房产价款优先受偿;【被告B】作为连带保证人,应对抵押权实现后未清偿部分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最终法院判决支持【原告A】的核心诉讼请求。

律师价值

1. 违约事实与提前到期主张证据固定:收集《借款合同》、银行转账记录、借条、抵押登记证明、催款记录等证据,固定【被告A】逾期支付利息的违约事实,举证证明【原告A】主张借款提前到期符合合同约定,为提前收回借款提供充分事实依据;

2. 余额抵押效力与受偿顺序明确:重点核查余额抵押登记的合法性,向法院明确余额抵押的担保范围及受偿顺序,举证证明抵押登记手续合法有效,确保【原告A】在抵押房产的剩余价值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为债权实现提供有效保障;

3. 利息与违约金的合法主张:针对合同约定的利息、逾期利息标准,提前进行法律审查,主动调整为年利率24%(符合法律规定的上限),明确借期内与逾期后的利息计算标准,避免因约定过高被法院驳回,确保利息主张合法有据,同时最大化维护债权人利益;

4. 律师费与保证责任的主张:依据合同约定及律师费发票,充分论证律师费应由违约方承担的合法性;清晰阐述连带保证责任的担保范围及实现顺序,成功说服法院认定【被告B】对抵押权未清偿部分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为债权实现增加双重保障,有效维护了【原告A】的合法权益。


  • 2020-05-01
  • 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 原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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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蓉律师,现为江苏石立律师事务所管委会副主任、企业法律顾问部主任及公司与商事部委员,具备扎实的法律理论基础与丰富的实务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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