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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详情

未成年子女抚养费纠纷案

审理法院信息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案情简介

原告为未成年男孩,由其父担任法定代理人,委托律师参与诉讼;被告为原告母亲,委托律师出庭。原告父母经法院调解离婚,约定原告随父亲生活,母亲每月支付抚养费 100 元。后母亲长期欠付抚养费,且原告即将升入小学,生活、教育成本上涨,原抚养费标准远不能满足实际需求,原告遂诉至法院,要求支付欠付抚养费,并将抚养费标准提高至每月 1500 元、按年支付至成年。被告辩称欠付金额与原告诉请不符,且自身经济能力有限、身患疾病、背负房贷,仅同意在合理范围内增加抚养费。

办案经过

法院立案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法公开开庭。庭审中,原告方提交离婚调解书、生活教育支出等证据,主张原抚养费过低、被告存在欠付;被告方提交工资收入、疾病诊断、房贷合同等证据,说明自身经济负担。法院核查双方收入、原告实际需求、被告身体状况与债务情况,结合当地城镇居民消费支出标准,对抚养费欠付事实与调整标准进行认定。

案件结果

法院判决:1. 被告自 2025 年 8 月起,每月 15 日前支付原告抚养费 700 元至原告年满十八周岁;2. 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由被告负担。判决理由: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有法定抚养义务,不因离婚而消除;原约定抚养费标准已无法满足原告成长实际需求,原告要求增加抚养费于法有据;结合被告收入水平、健康状况、房贷负担及当地消费标准,酌定每月 700 元为合理标准。


  • 1970-01-01
  • 原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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