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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纠纷
许青山律师 在线
四川宕渠律师事务所 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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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组合运用:整合施工合同、委托付款书、结算清单、工程款支付记录等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建筑公司明知并认可挂靠、实际参与工程款流转。扭转一审不利局面:成功说服二审法院采纳 “挂靠施工 + 欠付班组劳务款,总包单位连带担责” 观点,实现从 “驳回对总包诉请” 到 “总包连带清偿” 的逆转。

案件详情

案件简情:2018 年,自然人郑X、易X借用四川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建筑公司”)资质,中标承建渠县某单位业务用房建设项目,建筑公司按比例收取管理费。2020 年,郑X以建筑公司名义,与王X签订外墙保温施工合同,将案涉工程外墙保温、涂料等劳务及辅材作业分包给王X施工。

工程完工并于 2023 年竣工验收合格后,经结算总劳务款 595501 元,王X陆续收到部分款项,仍有大额劳务款未获清偿。王X多次催收无果,遂起诉要求郑X、易X、建筑公司连带支付欠付劳务款及利息。
一审法院仅判决郑X、易X承担付款责任,驳回王X对建筑公司的诉讼请求。王X不服一审判决,委托四川XX提起上诉,主张建筑公司存在违法挂靠行为,应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二审法院经审理,采纳代理人核心代理意见,改判建筑公司对欠付劳务款承担连带支付责任,并依法核减已付款项,确认最终欠付金额。

案件总结:1、合同效力认定:个人无建筑施工资质,借用资质承揽工程并违法分包,案涉施工合同依法认定无效,但工程验收合格,承包人有权参照结算主张劳务款。2、责任主体突破:施工单位允许他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属于违法挂靠,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六条,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对欠付的农民工班组劳务款承担清偿责任,而非仅由实际施工人承担。3、款项精准核算:二审全面梳理已付工程款凭证,核减已收款,重新确认欠付劳务款本金,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4、裁判结果:二审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郑X、易X支付王X劳务款 365500 元及利息,四川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支付责任


  • 1970-01-01
  • 上诉人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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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青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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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青山,四川宕渠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拥有8年法律从业经验,始终秉持“专业、诚信、客户至上”的执业理念,深耕刑事辩护、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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