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简情:2018 年,自然人郑X、易X借用四川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建筑公司”)资质,中标承建渠县某单位业务用房建设项目,建筑公司按比例收取管理费。2020 年,郑X以建筑公司名义,与王X签订外墙保温施工合同,将案涉工程外墙保温、涂料等劳务及辅材作业分包给王X施工。
工程完工并于 2023 年竣工验收合格后,经结算总劳务款 595501 元,王X陆续收到部分款项,仍有大额劳务款未获清偿。王X多次催收无果,遂起诉要求郑X、易X、建筑公司连带支付欠付劳务款及利息。
一审法院仅判决郑X、易X承担付款责任,驳回王X对建筑公司的诉讼请求。王X不服一审判决,委托四川XX提起上诉,主张建筑公司存在违法挂靠行为,应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二审法院经审理,采纳代理人核心代理意见,改判建筑公司对欠付劳务款承担连带支付责任,并依法核减已付款项,确认最终欠付金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