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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
程隆银律师 在线
云南悟同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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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价值

律师全面梳理全案证据,包括证人证言、书证、当事人陈述等,清晰界定各方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有力反驳原告关于“周某某系承包人、应承担连带责任”的主张,明确周某某作为介绍人及工具出借人的身份,举证证明其对事故发生无过错,成功说服法院免除周某某的全部赔偿责任。

案件详情

一、案件详情

被告任XX在威信县修建农村自住房屋,计划修建第三层时,经被告周XX介绍,联系到被告王XX牵头组织人员施工。双方口头约定,房屋主体工程按100元/㎡支付劳务报酬,建房所用的模具、吊机等施工工具,系任XX向周XX借用。随后,王XX联系受害人李XX及其父亲等人共同参与建房,劳务报酬按实际做工情况核算发放。2016年12月29日上午,李XX等人安装好吊机后,由李XX在二楼楼顶操控吊机,王XX等人在地面装砖,当第一框砖吊至半空中时,吊机钢绳突然断裂,吊机倾倒砸中李XX头部,致其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任XX、周XX向受害人李XX的亲属(五原告)垫付了8万元安葬费用。后五原告认为,任XX将房屋承包给无建筑资质的周XX,周XX又转包给王XX,三被告应对李XX的死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遂将周XX、任XX、王XX诉至云南省威信县人民法院,要求三被告连带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959635元。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周XX委托云南XX作为其委托代理人,参与本案诉讼,抗辩自身不应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二、案件总结

本案核心争议焦点为:受害人李XX与三被告之间系何种法律关系,三被告对李XX的死亡应如何承担责任,周XX是否应与其他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五原告主张周XX系房屋承包人,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周XX辩称,其仅系介绍王XX为任XX提供劳务,房屋并非其承包,借给任XX的吊机质量合格,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程隆银律师作为周XX的委托代理人,结合全案证据及案件事实,提出核心代理意见:现有证据不能证实任XX将房屋承包给周XX,周XX仅系介绍人,并非案涉房屋的承包人;任XX向周XX借用模具、吊机,双方系借用关系,周XX已举证证明吊机质量合格,对事故发生无过错;受害人李XX与王XX等人均系任XX雇佣的劳务提供者,与周XX无任何劳务或承包关系,周XX不应承担任何赔偿责任。法院经审理,全面采纳程隆银律师的代理意见,认定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周XX系房屋承包人,周XX对事故发生无过错,判决驳回五原告要求周XX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仅判决任XX承担60%的赔偿责任(扣除已支付款项后,还需支付334031.90元)。

三、律师价值

本案中,程隆银律师作为被告周XX的委托代理人,精准把握案件核心争议,聚焦“周XX是否系承包人、是否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这一关键要点,充分发挥专业优势。律师全面梳理全案证据,包括证人证言、书证、当事人陈述等,清晰界定各方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有力反驳原告关于“周XX系承包人、应承担连带责任”的主张,明确周XX作为介绍人及工具出借人的身份,举证证明其对事故发生无过错,成功说服法院免除周XX的全部赔偿责任。通过专业、严谨的代理工作,律师切实维护了周XX的合法权益,避免其承担巨额赔偿,有效化解了当事人的诉讼风险。同时,律师在案件审理中,精准适用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相关法律规定,清晰划分各方责任边界,彰显了律师在侵权纠纷诉讼中,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推动案件公正处理的专业价值与责任担当。


  • 2017-03-01
  • 被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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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于2011年取得司法资格A证,先后在公司法务部门和检察院工作过,2014年9月正式取得律师执业资格证,2015年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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