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简介
2023 年 5 月,一名受害人醉酒后驾驶电动两轮轻便摩托车,在路口闯红灯直行,与饮酒后驾驶无牌证电动三轮轻便摩托车、正常起步通行的一方发生碰撞。受害人经抢救无效死亡,交警认定受害人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对方承担次要责任。受害人家属作为原告,起诉要求对方承担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赔偿。本案核心争议为:无交强险投保义务的次要责任方,赔偿责任比例如何认定;未实际支付的医疗费是否应纳入赔偿范围。
办案经过
本人翁鹏威律师接受受害人家属委托后,全程代理本案一审诉讼:
1. 证据梳理与损失核算:全面收集交通事故认定书、医疗票据、费用清单、亲属关系证明、收入及误工凭证等核心证据,严格按照浙江省城镇居民赔偿标准,精准核算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丧葬费、医疗费等全部合理损失,明确未实际支付的医院欠款属于确定发生的损失,应纳入赔偿范畴。
2. 法律观点阐述:庭审中明确主张,被告饮酒驾驶无牌证车辆存在过错,应按次要责任比例承担赔偿责任;针对被告 “无赔偿能力” 的抗辩,依法指出赔偿责任不以履行能力为免除依据。
3. 责任比例争取:结合事故过错程度,主张被告承担 30% 的赔偿责任,并依法请求精神损害抚慰金,维护受害人家属合法权益。
案件结果
法院经审理采纳我方核心主张,认定原告总损失合计 175 万余元,判决被告按 30% 责任比例赔偿,并酌定精神损害抚慰金,最终判令被告向受害人家属赔偿各项损失共计 54 万余元,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大部分,充分维护了受害人家属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