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简介
船员受雇于登记在个人名下的渔船,在出海作业时意外摔倒导致椎体骨折,就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损失向船东夫妻索赔。本案核心争议为配偶是否为适格责任主体、各项赔偿费用计算标准及劳动报酬能否一并处理,代理律师围绕夫妻共同经营渔船、合理损失核定等关键要点展开代理,最终助力委托人获赔合理损失。
办案经过
1. 案件接洽与证据梳理接受委托人委托后,我第一时间梳理案件基础事实,固定委托人身份证、出海船民证、渔船所有权登记证书、中介务工介绍单、住院病案、司法鉴定意见书及鉴定费发票等核心证据,明确委托人受雇于渔船、作业受伤、治疗及三期鉴定的完整事实链条。
2. 主体资格论证针对被告提出的配偶非适格主体抗辩,我结合两被告夫妻关系、配偶参与雇佣协商、预支工资、代购生活用品、支付医疗费等实际经营行为,主张渔船系夫妻共同经营,双方成立船员劳务合同关系,配偶应承担共同赔偿责任。
3. 赔偿项目精准核算针对被告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等费用标准的异议,我结合司法鉴定意见、住院天数、当地工资标准,逐项核定合理损失;对无票据的医疗费、交通费,结合就医必要性主张法院酌情支持;同时将未结清劳动报酬并入本案主张,减轻委托人讼累。
4. 庭审抗辩与法律适用庭审中,我围绕《民法典》劳务关系侵权责任、夫妻共同债务、人身损害赔偿范围等法律规定,逐一驳斥被告不合理抗辩,明确委托人损失的合理性与被告的赔偿义务,坚持要求两被告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案件结果
法院采纳我方代理意见,认定渔船为被告夫妻共同经营,两被告需共同承担赔偿责任;核定委托人各项合理损失及未结劳动报酬,最终判决两被告共同赔偿委托人各项损失共计 34823 元,委托人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维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