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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简介

船员受雇于登记在个人名下的渔船,在出海作业时意外摔倒导致椎体骨折,就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损失向船东夫妻索赔。本案核心争议为配偶是否为适格责任主体各项赔偿费用计算标准劳动报酬能否一并处理,代理律师围绕夫妻共同经营渔船、合理损失核定等关键要点展开代理,最终助力委托人获赔合理损失。

办案经过

1. 案件接洽与证据梳理接受委托人委托后,我第一时间梳理案件基础事实,固定委托人身份证、出海船民证、渔船所有权登记证书、中介务工介绍单、住院病案、司法鉴定意见书及鉴定费发票等核心证据,明确委托人受雇于渔船、作业受伤、治疗及三期鉴定的完整事实链条。

2. 主体资格论证针对被告提出的配偶非适格主体抗辩,我结合两被告夫妻关系、配偶参与雇佣协商、预支工资、代购生活用品、支付医疗费等实际经营行为,主张渔船系夫妻共同经营,双方成立船员劳务合同关系,配偶应承担共同赔偿责任。

3. 赔偿项目精准核算针对被告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等费用标准的异议,我结合司法鉴定意见、住院天数、当地工资标准,逐项核定合理损失;对无票据的医疗费、交通费,结合就医必要性主张法院酌情支持;同时将未结清劳动报酬并入本案主张,减轻委托人讼累。

4. 庭审抗辩与法律适用庭审中,我围绕《民法典》劳务关系侵权责任、夫妻共同债务、人身损害赔偿范围等法律规定,逐一驳斥被告不合理抗辩,明确委托人损失的合理性与被告的赔偿义务,坚持要求两被告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案件结果

法院采纳我方代理意见,认定渔船为被告夫妻共同经营,两被告需共同承担赔偿责任;核定委托人各项合理损失及未结劳动报酬,最终判决两被告共同赔偿委托人各项损失共计 34823 元,委托人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维护。


  • 1970-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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翁鹏威律师,现任北京京师(温州)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民商事权益法律事务部主任,兼职龙湾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仲裁员、温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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