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简介
本案系一起遗嘱继承纠纷,原告主张依据被继承人所立两份代书遗嘱,继承涉案农村老屋,并以被告未尽赡养义务、遗弃被继承人为由,要求确认被告丧失该房屋继承权。被告一方委托翁鹏威律师代理应诉,抗辩核心为:涉案房屋早在 1982 年经父母主持分家析产,已明确归属被告,且已实际履行、长期占有使用;原告所持遗嘱不符合法定形式要件应属无效;被告并未构成遗弃被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
办案经过
1. 梳理案件核心事实:翁鹏威律师接收委托后,全面调取家庭亲属关系、被继承人死亡时间、房屋历史沿革、土地登记、水电开户、家庭调解记录等关键材料,厘清 1982 年分家协议的形成背景与履行情况。
2. 固定分家析产关键证据:提交形成年代久远、符合当地农村习俗的分家合同原件,结合 1992 年土地使用权登记结果、兄弟间份额调换事实、房屋修缮与使用记录,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涉案房屋已分家归被告所有。
3. 质证遗嘱形式瑕疵:针对原告提交的两份代书遗嘱,当庭指出遗嘱非见证人代书、见证人未全程在场见证、遗嘱内容未完整宣读、签名流程不符合法律规定等重大形式缺陷,主张遗嘱无效。
4. 抗辩丧失继承权事由:提交调解记录、证人证言等材料,说明 2009 年后被告与家人产生矛盾、尽孝存在客观阻碍,且被告已提供房屋供父母居住、曾探望照料,不构成法律意义上的遗弃。
5. 庭审完整阐述观点:围绕遗嘱效力、分家协议效力、继承权丧失与否三大争议焦点,结合法律规定与当地习俗,完整向法庭陈述抗辩意见。
案件结果
法院经审理采纳翁鹏威律师代理意见,认定:
1. 原告提交的代书遗嘱不符合法定形式,遗嘱无效;
2. 1982 年分家协议真实合法有效,涉案房屋经分家析产、调换、长期使用已归被告所有,被继承人无权再以遗嘱处分;
3. 被告行为不构成遗弃被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本案代理取得完全胜诉结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