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简介
本案为一起家族房产继承纠纷,被继承人去世后,其孙辈依据代书遗嘱主张继承一处老宅,认为长辈持有的分家协议无效、该长辈未尽赡养义务应丧失继承权。我方代理持有分家协议的一方当事人,核心争议聚焦于分家析产协议效力、代书遗嘱合法性及继承权丧失认定三大焦点。案件历经一审、二审,最终法院采纳我方代理观点,驳回原告全部诉请。
办案经过
1. 梳理案件核心事实:全面收集分家协议、土地登记资料、房屋使用与修缮记录、亲属证言等证据,厘清 1982 年分家协议的订立背景、履行过程,以及案涉房屋经分家、调换、改建后长期由我方当事人占有使用的客观事实。
2. 精准论证分家协议效力:从形式、内容、当地农村分家习俗、土地权属登记等维度构建证据链,说明分家协议属家庭成员真实意思表示的分家析产,并非单纯赠与,已实际履行近四十年,合法有效且不可随意撤销。
3. 严格质证遗嘱形式瑕疵:针对原告提交的代书遗嘱、录音遗嘱,指出其不符合当时《继承法》规定的法定形式,非见证人代书、见证程序不规范、录音不完整,依法应认定无效。
4. 回应继承权丧失主张:结合赡养履行情况,说明我方当事人已尽部分赡养义务,不构成遗弃,未达到丧失继承权的法定条件。
5. 二审补强抗辩:针对上诉人上诉理由逐一驳斥,坚持分家协议有效、遗嘱无效的核心观点,明确本案不适用民法典,应适用行为发生时的法律规定。
案件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原告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我方当事人胜诉,案涉房屋权属依据分家协议归我方当事人所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