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简介
我方代理某拉链生产企业,向某鞋业有限公司及其唯一自然人股东追讨拖欠的拉链、拉头货款。案涉双方存在长期货物买卖交易,经对账确认XX公司尚欠货款 28500 元未支付,该XX公司为自然人独资有限责任公司,其唯一股东需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我方代理企业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XX公司支付货款及逾期利息,并由股东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办案经过
1. 梳理证据材料:收集整理双方交易凭证、微信对账记录等核心证据,固定欠款金额 28500 元的事实,明确交易主体与欠款事实。
2. 确定诉讼思路:结合案涉XX公司为自然人独资公司的关键信息,依据《公司法》相关规定,将唯一股东列为共同被告,主张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3. 起草诉讼文书:拟定起诉状,明确诉讼请求为支付货款 28500 元及合理逾期利息,同时主张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
4. 参与庭审活动:本案适用小额诉讼程序,我方作为代理律师到庭参加庭审,提交全部证据并发表代理意见,二被告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法院依法缺席审理。
案件结果
法院经审理采纳我方代理意见,作出终审判决:
1. 被告XX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货款 28500 元,并自起诉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 LPR 计算逾期付款利息至实际履行完毕;
2. 被告XX公司唯一自然人股东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 案件受理费由二被告共同负担。
本案成功为委托人追回拖欠货款,通过主张一人公司股东连带责任,充分保障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