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简介
委托人因参与网约车 “以租代购” 业务,被融资租赁公司以签署《融资租赁业务合同书(售后回租)》为由起诉,要求支付提前终止合同损失金、承担维权费用,并要求两名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委托人主张其真实交易对象为网约车平台公司,案涉融资租赁合同系被要求 “完善手续” 所签,属于重复签约,且已提前归还车辆、结清相关费用,不应承担合同责任。代理律师围绕主体适格、合同性质、重复签约、责任豁免等核心要点抗辩,最终法院驳回融资租赁公司对委托人的全部给付请求。
二、办案经过
1. 案件对接与事实梳理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与委托人沟通交易全过程,固定关键事实:委托人系与网约车平台签订以租代购协议、支付定金与首付款、因平台未兑现派单承诺协商退车、平台退还质保金,全程未与原告融资租赁公司直接对接,案涉融资租赁合同系电子签约、被告知为 “完善手续”。
2. 证据收集与固定收集并整理委托人与网约车平台的定车协议、付款凭证、收据、交易流水、微信沟通记录、平台企业登记信息等,证明真实交易相对方与履行过程,形成完整证据链。
3. 庭审抗辩要点
1. 原告并非适格主体,委托人与原告无真实融资租赁合意,合同系重复签约、非真实意思表示;
2. 委托人已按与网约车平台的协议履行义务并协商退车,无违约行为;
3. 案涉合同格式条款未履行提示说明义务,应属无效;
4. 委托人对保证人主体不知情,无担保合意,保证人无需担责。
4. 法律适用与文书准备结合《合同法》关于合同效力、意思表示真实的规定,撰写答辩状、质证意见,庭审中清晰陈述事实、举证质证,反驳原告诉求的事实与法律依据。
三、案件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定:案涉《融资租赁业务合同书(售后回租)》为重复签订的有效合同,但委托人已履行与网约车平台的合同义务、归还车辆,案涉合同履行不能且判令委托人承担责任显失公平,驳回原告对委托人的全部给付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自行承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