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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先起诉保险公司,通过保险公司先行获取全额赔付,避免产生后续执行困难的风险。当事人顺利拿到全部赔偿

案件详情

标题:无证驾驶引发交通事故,交强险先行赔付诉请获法院支持

一.案件简介

2025 年 4 月 20 日,被告一无证驾驶小型轿车在阜阳市颍州区某路段右转弯行经非机动车道时,与原告驾驶的电动两轮车发生碰撞,造成原告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一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案涉车辆在被告二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及 100 万元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原告受伤后当即入院治疗 11 天,支出医疗费 9450.91 元,经安徽天衡司法鉴定所鉴定,原告误工期 120 日、护理期 60 日、营养期 90 日,后续需行左踝骨折内固定物取出术,原告为此支出鉴定费 1300 元。因赔偿事宜协商未果,原告委托安徽XX高越律师向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提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诉讼,诉请二被告共同赔偿各项损失共计 86062.27 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该案于 2025 年 9 月 18 日立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二.办案经过

高越律师接受原告委托后,第一时间梳理交通事故认定书、住院病历、医疗费用票据、司法鉴定意见书、工资结算单、银行账户对账单等案件核心证据,明确本案核心争议焦点为无证驾驶情形下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范围,以及原告误工费等损失的合理计算标准。庭审中,高越律师围绕争议焦点发表核心代理意见:一是依据相关司法解释,驾驶人无证驾驶的,保险公司仍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对受害人的人身损害先行赔偿;二是原告提交的工资结算单、银行账户对账单等证据可完整证明其事发前 12 个月的工资收入,误工费应按实际平均工资核算,护理费、营养费等损失亦应依司法鉴定意见及法定标准计算;三是保险公司已就无证驾驶的商业三者险免责条款尽到提示义务,商业三者险无需承担赔偿责任,相关责任应由被告一承担。被告一经法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高越律师依法完成举证、质证程序,全面准确向法院陈述案件事实,充分维护原告的合法诉讼权利。

三.案件结果

法院全部采纳高越律师的代理意见,作出民事判决,判令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 50915.59 元,被告一支付原告鉴定费 1300 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 1952 元由被告一负担 1100 元、原告负担 852 元,未按判决履行给付义务的,需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1970-01-01
  • 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
  • 原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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