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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详情

1. 案件名称:

XX上市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发回重审案

2. 客户简介:

本案客户系证券市场个人投资者,因投资者XX公司股票遭受损失

3. 案件/项目背景、目的

本案一审并非本律师代理,一审败诉后,投资者辗转找到本律师,本律师代理了本案二审阶段。经过不懈努力,二审法院将案件发回重审。

本案被告系浙江省某上市公司,2018-2022 年年报商誉有关情况存在虚假记载,且存在虚构软件著作权转让业务或提前确认收入,导致2020年-2021年年报、关于业绩承诺完成情况的临时报告存在虚假记载。XX公司投资者在其相关年度报告发布后买入,在违法事实被揭露之后,因股价下跌造成损失,遂起诉了XX公司以及为其相关年度财务报表提供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4. 牵头律师及团队提供的法律服务内容

牵头律师:徐X律师,上海XX高级合伙人,上海市律师协会证券合规业务委员会委员,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公益律师,主要业务领域为证券欺诈诉讼,具有丰富的实务经验。

本案中,徐X律师团队在代理本案诉讼过程中,做了大量的检索、查阅和分析工作,例如:

详细查阅了XX公司2000余条公告,从中获取与本案相关的证据,并在二审中提交了22份共300余页的证据。

对一审错误认定的揭露日以及正确的揭露日后的股价变化情况进行了综合、全面的对比,对比范围包括大盘指数、XX一级行业指数、XX三级行业指数、XX公司个股股价变化情况,从而证明案涉虚假陈述行为的正确赔偿区间以及案涉违法行为具有重大性;

对自实施日即2019年4月至基准日即2023年9月期间1000余个交易日大盘及行业指数涨跌幅情况与XX公司个股涨跌幅情况进行了对比,从而判断案涉违法行为的重大性;

XX公司实施日即2019年4月至基准日即2023年9月期间重大利空、利好公告进行分析,从而判断是否存在阻却交易因果关系的事件以及导致投资者损失的其他事件。

5. 项目难点及复杂性

(1)宽度:

一审法院选定本案为示范案件,根据示范案件的相关规定,示范案件作为第一个审理的案件,审理的结果不仅仅关系到本案这一个案本身,更会对后续所有依据本次违法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产生示范效应,也就是说,示范案件胜诉,后续同类案件都将胜诉,一旦本案败诉,后续所有的同类案件将面临全部败诉的结果。

此类案件极具专业性和复杂性,往往需要大量的实践经验积累,才能在极具对抗性的示范案件中发挥出律师应有的专业作用。但本案委托人在一审中并没有委托专门从事证券诉讼的律师,因其弟弟刚好是律师,所以委托了自己并不从事证券诉讼的弟弟代理本案,案件结果不达预期,直接收到了驳回全部诉讼请求的一审判决。

在没有代理一审阶段、一审已经败诉的情况下,本律师带领团队接受了二审的委托,其难度可想而知。但为了本案原告能有一个公平公正的判决,也为了后续其他投资者的权益考量,本律师认为接受委托、竭尽全力代理本案,是值得的,尽管需要为之付出巨大的努力、精力。

(2)复杂性:

本案最为复杂的问题在于两点:

一是案涉虚假陈述行为的揭露日如何认定。

针对这一问题,XX公司及会计师事务所一致主张,2023年5月深交所对XX公司发出问询函之日为违法事实揭露日,一审判决也支持了该主张。

但本律师经深入分析了交易所问询函、上市公司公告以及对比分析了股价变化后认为,该主张不能成立,理由如下:

一审判决认定的揭露日至基准日期间,一共有26个交易日,其中前13个交易日,XX公司股价上涨2.48%,第16个交易日XX公司发布关于《关于2022年年报问询函回复的公告》,联合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一起全面澄清了问询函中有关商誉减值的问题,明确表示不存在业绩洗大澡的行为。该公告发布后至基准日,也是13个交易日,XX公司股价上涨36.27%。

上述数据表明,深交所的问询函、相关媒体的报道均未对市场起到警示作用,尤其是XX公司辟谣后,股价明显大幅上涨,所以,问询函没有达到揭露虚假陈述行为的作用,不应作为揭露日。

本律师的观点在二审中得到了采纳,二审发回重审的裁定中明确指出一审判决认定的揭露日存在错误。

二是案涉虚假陈述行为是否具有重大性。

针对这一问题,XX公司及会计师事务所一致主张,违法行为的揭露并没有导致股价发生明显变化,所以不具有重大性,一审判决也支持了该主张。

但本律师经深入分析大盘、行业指数变化情况以及XX公司个股的股价变化情况后提出,XX公司在揭露日即证监会立案调查日后股价发生了明显下跌,且跌幅远超过大盘和行业指数,XX公司的虚假陈述行为具有重大性。

具体而言,揭露日后4个交易日内,XX公司股价下跌9.81%,深证综指上涨2.41%,XX一级传媒指数下跌3.07%,XX三级游戏指数下跌4.39%。XX公司的跌幅比深证综指的跌幅大507.05%,比XX一级传媒指数的跌幅大219.54%,比XX三级游戏指数的跌幅大123.46%。

揭露日2023年7月25日至基准日2023年9月4日期间,XX公司股价下跌5.25%,深证综指下跌1.13%,XX一级传媒指数下跌2.05%,XX三级游戏指数下跌4.31%。XX公司的跌幅比深证综指的跌幅大364.60%,比XX一级传媒指数的跌幅大156.10%,比XX三级游戏指数的跌幅大21.81%。

本律师的观点在二审中也得到了采纳,二审发回重审的裁定中明确指出虚假陈述行为被揭露后股价发生了明显的变化。

(3)创新性:

本案中,一审法院对案涉违法行为的重大性、揭露日、交易因果关系均笼统地作出了对投资者不利的认定,且没有足够的事实和证据支撑。

本案难得之处在于,二审法官在二审裁定中已经纠正了一审判决中对于揭露日认定错误的问题,也对关涉原告能否胜诉的虚假陈述是否具有重大性问题进行了分析并作出了初步认定。

虽然二审基于保障各方当事人审级利益的考虑,并没有直接改判,但发回重审的裁定中已经对相关争议焦点作出了较为明确的认定,为后续发回重审后一审的审理提供了指引、奠定了基础。

6. 意义或价值

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的复杂性体现在涉案标的规模大、主体多元且牵连广泛,法律适用需跨多领域专业知识,因果关系与损失认定高度依赖商业、金融与法律的专业判断。

由于虚假陈述类案件整体呈现出规模巨大、主体多元、牵连广泛的特征,案件整体的标的可能达数亿元,对被告偿债能力与市场稳定冲击显著。基于市场稳定和当地营商环境的考虑,此类诉讼往往周期漫长、结果与预期失衡。尤其是目前司法环境下,很多法院选取的示范案件原告没有代理律师,或者代理律师并非该领域的专业律师,往往会对后续的同类案件产生极大的不利影响。

XX在案件复杂性分析部分所述,我们作为XX公司虚假陈述诉讼的示范案件,审理的结果不仅仅关系到本案这一个案本身,更会对后续所有依据本次违法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产生示范效应。一旦本案败诉,后续所有的同类案件将面临全部败诉的结果。作为从事证券欺诈诉讼的律师,我们深知该案的意义和重要性,所以在本案一审败诉后、投资者找到我们代理时,我们毫不犹豫选择上诉,尽全力争取让案件有一个公平、公平的裁决。

本案代理二审并得到发回重审的结果,但过程中有诸多艰辛和困难,也面临诸多的压力和挑战,但对专业的极致追求,让我们固执地一往无前。


  • 1970-01-01
  • 原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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