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详情:
本案原告戴某某(女)与被告梁某某(男)于2021年1月登记结婚,2022年1月生育一女。婚后因感情不和,原告于2024年5月携女返回无锡娘家,后搬离双方共同住所。原告委托本所邹律师团队提起离婚诉讼,主张女儿由其抚养,并要求被告支付抚养费。
庭审中,被告同意离婚,但就子女抚养权、财产分割及彩礼返还等问题提出多项抗辩:主张由其获得孩子抚养权;要求分割原告名下XX牌轿车;主张其父亲出资购买的车位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并提出因双方共同生活时间较短,要求原告返还52.8万元彩礼及三金。
邹律师团队接受委托后,全面梳理了本案核心证据,包括原告婚前银行账户流水、购车款支付凭证、被告父亲出资购买车位的相关协议及支付记录等。针对被告的各项主张,邹律师逐一进行有力驳斥:关于车辆,通过完整的资金流向证据链,证明购车款来源于原告婚前存款及理财赎回,依法应认定为个人财产;关于车位,论证其由被告父亲出资,且位于被告婚前个人房产所在小区,系父母为其个人生活便利购买,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关于彩礼,依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主张双方已登记结婚并共同生活逾三年且育有子女,不符合法定返还彩礼的情形。
我方诉讼请求:
1. 判令准予原、被告离婚;
2. 判令婚生女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3000元;
3. 诉讼费由双方各半承担。
本案通过扎实的证据准备和法律论证,成功为当事人在子女抚养、财产认定、彩礼归属等核心争议上争取到全面有利的结果:
1. 子女抚养权: 法院采纳了我方关于“维持子女生活环境延续性”的意见,考虑到女儿年幼且自2024年5月起一直随原告父母在江阴生活,判决女儿由原告抚养,充分保障了孩子的稳定成长环境。
2. 个人财产成功保全: 针对被告要求分割XX轿车的诉求,我方通过完整的银行流水和理财记录,证明购车款全部来源于原告婚前财产,法院据此认定该车辆为原告个人财产,驳回了被告的分割请求。
3. 家庭财产性质认定: 对于被告父亲婚后出资购买的车位,我方主张该车位系父亲为方便进出儿子婚前房产所在小区而购买,且无赠与夫妻双方的明确意思表示。法院采纳该意见,认定车位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4. 彩礼抗辩成功: 面对被告提出的52.8万元彩礼返还请求,我方依据法律规定,强调双方已登记结婚并共同生活逾三年,且育有子女,不符合返还彩礼的法定情形。法院完全支持我方主张,判决无需返还。
案件结果: 法院一审判决准予双方离婚;婚生女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500元,并明确了详细的探望方案;认定原告名下XX轿车为个人财产,被告父亲出资购买的车位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驳回被告要求返还彩礼的诉讼请求。我方核心诉求全部获得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