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详情:
本案原告王某某(男)与第三人杨XX(女)系夫妻关系,被告黄某某系第三人母亲。原告与第三人婚后,将出售婚房的款项用于购买702室高层房产。2023年初,因房价下跌及第三人在房产公司工作,夫妻二人决定退掉702室高层,换购同小区的401室洋房。第三人提出,因其母亲(被告)名下无房,用其名义购房可节省契税,且可规避开发商的审计风险。原告同意后,由第三人具体操作,将退房所得款项中的114万余元转给被告,作为401室洋房的首付款,该房最终登记在被告名下。房屋交付后,由原告、第三人及其子共同居住,并由夫妻二人支付装修款、偿还贷款及缴纳日常费用。
后原告与第三人产生离婚纠纷,被告及第三人主张401室洋房系被告个人出资购买,意图将该房产据为己有。原告遂委托本所邹律师团队提起诉讼,请求确认该房产为原告与第三人共有。
庭审中,被告辩称购房款系原告及第三人向其的还款,双方不存在借名买房合意;第三人亦陈述房屋系被告所有,原告未出资。
邹律师团队接受委托后,全面梳理了案件证据,包括:702室高层退房及退款银行流水、40X室洋房首付款支付凭证、贷款账户还款记录、装修合同及付款凭证、原告缴纳水电费的记录,以及关键的微信聊天记录。通过完整的证据链,邹律师有力地证明了以下事实:401室洋房的首付款来源于原告与第三人出售夫妻共同房产的退房款;房屋贷款主要由第三人转账至被告还贷账户偿还;装修由夫妻二人共同参与并出资;房屋交付后由原告一家实际居住;被告在微信中明确表示“我又不要你们写我的名字,你们两个人开头同意的,替你们省钱”,印证了借名买房的主张。
我方诉讼请求:
1. 确认江阴市天XX苑X号401室房屋归原告与第三人所有;
2. (审理过程中撤回要求被告配合办理过户的诉讼请求)
本案是我方在复杂的家庭财产纠纷中取得全面胜利的典型案例,成功为当事人确认了其对价值数百万元房产的共有权。主要成果如下:
1. 成功认定借名买房事实: 法院采纳了我方意见,认定原告与第三人借用被告名义购房的事实成立。判决明确指出,首付款来源于夫妻共同财产退房款,贷款由夫妻偿还,房屋由夫妻装修并实际居住,结合被告微信聊天记录中的自认,已形成完整证据链,达到民事诉讼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
2. 有力驳斥借款抗辩: 针对被告及第三人提出的“购房款系偿还借款”的主张,我方通过证据分析指出,被告所持借条系其与第三人在原告不知情的情况下单方对账形成,且转账时间、金额与购房款无法对应,不能证明夫妻双方有共同借款的意思表示。法院采纳该意见,认定借贷关系不成立,如存在争议应另行主张。
3. 维护夫妻共同财产权益: 本案判决确认了401室洋房为原告与第三人共有,有效防止了被告试图将家庭重大财产据为己有的行为,维护了原告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共有人的合法权益。
案件结果: 法院一审判决确认登记在被告名下的江阴市天XX苑X号401室不动产所有权人为原告与第三人。案件受理费及诉前保全费合计42200元由被告负担。我方核心诉求全部获得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