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详情
上诉人苏X(原审被告)因与被上诉人李X(原审原告)、原审第三人某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赫X、路某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向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委托云南XX律师团队接受委托担任其二审代理人。
本案核心争议围绕《昆明某整形美容医院原始股东增加协议》履行展开。被上诉人李X主张向上诉人苏X支付 105 万元股权转让款,受让 10% 股权,因苏X后续将案涉公司全部股权转让给案外公司,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诉请解除协议、返还转让款并支付资金占用费。一审法院支持李X主要诉请。
上诉人苏X不服一审判决,委托律师提起上诉,主要理由为:
- 一审法院未准许中止审理,适用法律错误,本案应以案外另案审理结果为依据;
- 一审认定股权转让款金额错误,上诉人仅实际收到 52.5 万元,另一笔款项转入的账户为公司公共账户,不应认定为个人收款;
- 一审存在判决书送达滞后、保全裁定未及时送达等程序违法情形,损害当事人诉讼权利;
- 上诉人转让股权已征得被上诉人同意,不构成根本违约。
二审中,云南匠诚律师团队围绕案件事实、证据效力、法律适用及程序问题充分举证、质证并发表代理意见。被上诉人辩称上诉人构成根本违约,自认事实不得随意推翻,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原审第三人未到庭发表意见。
法院经审理查明,上诉人苏X在另案中已自认转让 10% 股权并收取 105 万元转让款,其将股权另行转让给案外公司存在主观恶意,导致案涉协议履行不能。最终二审法院认定上诉人上诉理由均不成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案件总结
本案系典型的股权转让纠纷,核心焦点在于股权转让款金额认定、当事人自认效力、根本违约判定、诉讼程序合法性等问题。上诉人虽在二审中就收款事实、法律适用、审理程序等方面提出多项抗辩,并提交相关裁判文书及沟通记录,但因当事人在关联案件中已作出明确自认,且未能举证证明被上诉人同意其对外转让股权,相关抗辩未被法院采纳。法院最终认定上诉人 “一股二卖” 行为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构成根本违约,应全额返还股权转让款并承担资金占用费,二审维持一审判决结果。
三、律师价值
- 1、全面梳理多案关联事实,厘清股权流转、款项支付及当事人自认等关键细节,为上诉提供完整事实基础;
- 2、精准从法律适用、程序瑕疵、款项性质等角度切入,充分行使上诉权利,最大程度维护当事人程序与实体权益;
- 3、对复杂商事纠纷进行专业法律分析,明确类案中自认规则、根本违约及合同解除的裁判尺度,为同类股权转让纠纷提供实务参考;
- 4、全程规范代理上诉、庭审、举证质证等全部诉讼流程,勤勉尽责完成二审代理工作,充分展现专业诉讼服务能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