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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维一律师事务所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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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人邹律师在本案中精准把握“坦白”情节的认定标准,成功说服法院认定被告人主动供述同种较重罪行的行为构成坦白。通过积极促成赔偿谅解、协助当事人认罪认罚,在法定刑幅度内为当事人争取到最大程度的从轻处罚,体现了刑事辩护中“罚当其罪”的专业追求,有效维护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案件详情

【案件详情】

2023年6月至7月,被告人李X明知被害人曹XX精神行为异常,仍先后三次将被害人带至其江阴市XX的暂住地,与其发生性关系。经鉴定,被害人系中度精神发育迟滞,无性防卫能力。案发当晚,被害人男友发现异常后报警,李X在现场否认犯罪,被传唤至派出所后如实供述了当晚的犯罪事实,并主动交代了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前两次犯罪事实。案发后,李X赔偿被害人及家属人民币3万元并取得谅解。公诉机关以强奸罪提起公诉,量刑建议有期徒刑三年。

【我方诉讼请求】

作为被告人李X的辩护人,我们对公诉机关指控的定性不持异议,重点围绕量刑情节提出辩护意见:1. 被告人李X在公安机关审查时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主动供述了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同种较重犯罪事实,应认定为坦白;2. 自愿认罪认罚,签字具结;3. 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4. 系初犯,无前科劣迹,本案未使用暴力、胁迫手段。综上,建议法院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案件总结】

本案的辩护重点在于如何在被告人现场否认的情况下,依法争取“坦白”的认定。我仔细梳理了到案经过,发现李X虽在现场否认,但在派出所首次讯问时即如实供述,且主动交代了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前两次犯罪事实。根据司法解释,这属于“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同种较重罪行”,依法应当从轻处罚。尽管法院基于犯罪次数和社会危害性未采纳缓刑建议,但采纳了坦白、赔偿谅解等全部从宽情节,在法定刑幅度内作出了公正判决。


  • 2024-06-01
  • 江阴市人民法院
  • 被告
  • 轻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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