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详情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云南某建设公司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某工程公司
2019 年 4 月,云南某建设公司(发包方)与某工程公司(承包方)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将粤商大厦中水处理站及雨水收集系统工程交由被上诉人施工,合同约定固定总价包干 520000 元,工期 30 日历天,并对付款节点、质保金、工期延误责任等作出明确约定。
合同履行过程中,被上诉人依约进场施工,工程于 2019 年 12 月 22 日经多方共同验收合格,2020 年 4 月节水设施通过行政主管部门竣工验收,质保期于 2021 年 4 月届满。上诉人已支付工程款 400000 元,尚欠 120000 元(含质保金 26000 元)未付。
后被上诉人诉至法院要求支付剩余工程款及利息;上诉人提起反诉,要求被上诉人开具发票、赔偿未开票损失,并以工期延误为由主张违约金 52000 元,同时在二审中以诉讼时效已过、工程款支付时间约定明确、一审事实认定错误等为由上诉,请求改判驳回被上诉人全部本诉请求、支持其全部反诉请求。
被上诉人委托云南XX代理本案二审,云南匠诚律师团队围绕诉讼时效、结算认定、工期顺延、竣工验收效力等核心争议焦点展开抗辩。
二、案件总结
本案二审争议焦点集中于两点:
- 被上诉人主张工程款是否已超过诉讼时效;
- 被上诉人是否应承担工期延误违约金。
法院经审理认为:
- 上诉人在诉讼时效届满后仍在《企业询证函》上签字盖章确认欠款,构成同意履行债务,依法不得再以诉讼时效届满抗辩;
- 上诉人与监理、设计单位共同签署《工程竣工验收证明书》并实际接收工程,应视为对工期顺延的认可,被上诉人无需承担工期延误违约责任。
最终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被上诉人应收工程款 120000 元及相应利息全部得到支持,上诉人关于工期违约金、诉讼时效抗辩等主张均未获采纳。
三、律师价值
- 1、精准抓住诉讼时效 “同意履行” 关键事实,有效阻断上诉人时效抗辩,为工程款胜诉奠定基础。
- 2、从竣工验收行为的法律意义切入,结合司法解释论证发包人以实际行为认可工期顺延,成功驳回高额违约金反诉请求。
- 3、厘清建设工程固定总价、结算节点、质保金起算等复杂争议,全面维护施工方合法债权,实现二审全面胜诉。
- 4、为同类建设工程欠款案件,尤其是时效抗辩、工期索赔、竣工验收法律效果认定等提供了典型办案思路。
